8月份,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發佈了兩個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瀋陽某換熱設備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
案情簡介:2023年4月27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審批部門交辦線索,對瀋陽某換熱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處於生産狀態,廠區內東側已建成車間1棟,車間建築面積約800平方米,現場主要生産設備有龍門吊2台、焊接機1台、焊接煙氣回收器1台及打壓測檢設備等。上述建設內容已辦理環保手續,完成環保驗收,但該單位未經環評審批在廠區東北側新建移動式噴漆間1個,排氣筒未安裝完成,在車間內南側新增拋丸機及回收設備,已完成安裝,新增噴漆及拋丸工序未投入使用。該單位新建項目存在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查處。鋻於該項目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三條第一、二項所列環境敏感區內,且未投入生産使用,未造成群眾信訪投訴,負責人書面承諾兩個月內完成報告編制和受理公示,依據《瀋陽市生態環境領域部分免罰事項適用條件細化清單(試行)》第一項的規定,該單位符合免罰條件,故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本案是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典型案例。為體現行政機關的執法溫度,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復工復産,執法人員按照《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包容免罰清單》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堅持環境執法與指導幫扶相結合,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建設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營商環境,全力打造瀋陽市營商環境的“碧水藍天”。
案例二:瀋陽某熱力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24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發現某大氣國控點位細顆粒物日均濃度較前一日大幅升高,波動達到143.8%。執法人員結合風向初步研判,距離點位較近的瀋陽某熱力有限公司作為重點排污單位可能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情況,故決定對其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單位有4台35噸燃煤蒸汽鍋爐、3台20噸燃氣蒸汽鍋爐,其中兩台35噸燃煤蒸汽鍋爐正在運行,大氣污染治理設施與在線設備正常運行。執法人員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單位排放的廢氣進行了現場採樣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單位顆粒物折算排放濃度為77.4mg/m³,超過該單位應執行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查處情況: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瀋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查處。鋻於當事人積極開展生態損害賠償,自願繳納生態損害賠償金,在評估損害數額基礎上多上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0萬元,共計賠償22.7342萬元,並承諾按期拆除燃煤鍋爐,依據《瀋陽市生態環境領域部分免罰事項適用條件細化清單(試行)》第十二項的規定,該單位符合免罰條件,故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本案以發現轄區大氣國控點位細顆粒物日均濃度數據異常升高問題入手,果斷決策對重點排污單位開展突擊執法檢查,從而發現並依法查處了環境違法行為;同時積極借鑒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成功案例經驗,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端口前移,實現行政處罰與損害賠償同步開展、無縫銜接。(文 李青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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