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12月份發佈5個差異化執法典型案例
2024-01-02 16:48:32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王巍責編:尹紅燕

  2023年12月份,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發佈了5個差異化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瀋陽某石油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案(不予處罰案例)

  案情簡介:2023年3月17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於蘇家屯區的瀋陽某石油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廠區內設置一處危廢間,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記錄不完善。經詢問,其負責人承認由於公司正處於改擴建階段,疏于管理,導致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記錄不完善。該單位存在未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查處。鋻於該單位首次違法,危廢全部按照轉移聯單管理,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並積極整改,已完善臺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單位符合免罰條件,故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臺賬制度是規範危險廢物流向的重要抓手,是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的基礎性、保障性制度。相關單位應進一步提升環保意識、法律意識,按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並如實記錄危險廢物基本信息,切實做好危廢品管理工作,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污染。

  案例二:瀋陽市皇姑區某火鍋店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案(不予處罰案例)

  案情簡介:2023年8月18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對瀋陽市皇姑區某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飯店正在營業。執法人員現場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飯店6台空調外機噪聲排放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飯店空調外機噪聲排放值為62分貝,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限值。該單位存在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查處。鋻於該單位首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且及時整改,調整空調外機位置,使設備遠離居民,並採用隔聲板與隔聲罩對設備進行封裝以達到降噪效果,投訴人對整改結果表示滿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單位符合免罰條件,故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本案是餐飲行業空調機噪聲超標的典型案例。該單位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取證,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信訪問題得到解決,並獲得投訴人的諒解,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堅持執法與教育引導相結合、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處罰原則,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助力建設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營商環境,全力打造瀋陽市營商環境的“碧水藍天”。

  案例三:瀋陽市大東區某建材經營部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不予處罰案例)

  案情簡介:2023年8月10日,按照上級交辦線索,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瀋陽市大東區某建材經營部位於沈河區的經銷處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經銷處堆放的砂子未完全覆蓋。經詢問,該單位負責人承認因運輸作業需要,將防塵網掀開,導致部分砂堆未及時進行覆蓋。該單位存在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查處。鋻於該單位經銷處未覆蓋的砂堆體積約為100立方米,佔地面積較小,且積極配合執法檢查,及時整改,已對砂堆進行全面覆蓋,未造成信訪投訴和危害後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單位符合免罰條件,故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揚塵污染是大氣污染的重要源頭之一,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對提高當前空氣環境品質水準、打贏藍天保衛戰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瀋陽市生態環境局以包容審慎監管為依託,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積極引導當事人自我糾錯,樹立綠色環保理念,增強揚塵管控意識,從源頭上減少揚塵污染。

  案例四:瀋陽某陶瓷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3年8月22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按照生態環境部“2023-2024年重點區域空氣品質改善遠程監督幫扶”要求,對瀋陽某陶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正在生産,球磨機布袋除塵器未運行。經核實,該單位負責人承認由於電工檢修電路,關閉了球磨機布袋除塵器,工作人員在檢修後忘記重新開啟。該單位存在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根據《瀋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規定,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但達標排放的屬情節輕微,應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鋻於該單位及時整改,復查時已對球磨機布袋除塵器進行檢修並運行,且自行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達標排放,故本案取檔次內下限進行處罰,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拾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啟示: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工作要求,對該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督促其守法經營。執法人員在處罰的同時採用教育的方式,對該企業下一步整改計劃以及環保工作作出指導。相關企業應加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環保意識和業務水準,完善管理制度,避免此類案件發生。

  案例五:黃某某利用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3年7月9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舉報對位於新民市的一處塑膠加工點進行現場檢查,該塑膠加工點經營者為黃某某。執法人員發現黃某某將粉碎分離塑膠過程中産生的廢水通過溝渠排放到廠區西側沒有防滲措施的廢棄沙坑內。檢測人員對該加工點所排放的廢水進行採樣檢測,檢測報告結果表明化學需氧量為345mg/L,超過《遼寧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21/1627-2008)限值,黃某某存在利用滲坑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黃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瀋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規定,黃某某違法行為屬於情節較輕檔次,應對其處以10萬元-20萬元罰款。鋻於黃某某屬於首次違法,能積極配合調查並主動開展生態損害賠償,故本案取檔次內下限進行處罰,對黃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拾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瀋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案例啟示:隱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多以個人或小作坊隱蔽排放的形式存在,普遍藏匿于城鄉接合部、城中村等不易被發現的地點,是區域環境整治的一大難點。本案中,瀋陽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部門根據信訪舉報線索,對當事人涉嫌污染環境的行為重拳出擊,給予嚴懲,起到了警示作用。(文 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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