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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規範臨時用地管理提升土地利用質效
2024-05-17 11:26:33來源:寧夏日報編輯:郭建國責編:魏寒冰

  原標題:寧夏規範臨時用地管理提升土地利用質效 選址優先使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5月16日,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獲悉,根據近日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臨時用地工作指引》,寧夏對臨時用地使用範圍、審查、選址、審批、復墾和監管等方面政策要點予以更細緻的歸納説明,通過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提升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臨時用地使用需要遵循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嚴格土地復墾、依法合理補償的原則。因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或使用後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均不得使用臨時用地。臨時用地選址堅持“用多少、批多少、佔多少、恢復多少”,應當優先使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儘量不佔或少佔耕地。使用后土地復墾難度較大的臨時用地,要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國家重大項目所需的臨時用地,要儘量不佔或少佔生態保護紅線。

  一般來説,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建設週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也不超過四年。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頒布前已經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臨時用地,其使用期限已超過兩年又確需繼續使用的,在不改變用地位置、不擴大用地規模條件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繼續使用,但總使用期限仍不得超過四年。

  “涉及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臨時用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內臨時用地等情況,要由設區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臨時用地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負責人王運霞介紹,對於佔用耕地以外其他地類的臨時用地,按要求可在規定使用期限內,且不改變用途和範圍前提下,經臨時用地原審批機關批准後,確定給其他建設項目作為臨時用地使用,但必須確保土地復墾義務履行到位。同時,臨時用地使用人要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用地期滿後,需要臨時用地使用人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將臨時用地恢復原地類或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

  另外,寧夏回族自治區、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定期抽查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臨時用地的審批、使用、復墾和信息填報情況,對不符合用地要求和超期未完成復墾任務的,將適時進行預警、通報。對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臨時用地者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等情形,相關部門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寧夏日報記者 張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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