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過“國內最嚴交規” 明年3月施行

2016-12-30 10:38:59|來源:人民網|編輯:陸晟琦 |責編:

  原標題:上海新道路交通管理條例3月施行 買分賣分都要處罰

  人民網上海12月30日電 (記者姜泓冰) 新創設條款高達85%、有“國內最嚴交規”之説的全面修訂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昨日下午獲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從2017年3月25日起,在上海開車看微信、未滿12歲的孩子乘坐副駕駛座位,都將成為違法行為。買分賣分的行為最高可罰款2萬元,並將記入信用信息系統。

  擴展成綜合性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新創設條款在85%以上

  現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7年頒布,曾先後於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三次修訂。距上次修訂已過去15年,近年來上海特大型城市車輛保有量和駕駛人數量增長迅速,城市道路擁堵越發嚴重。這次全面修訂格外引人注目。上海為此創新立法機制,實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長共同負責的“雙組長制”,由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和市政府法制辦組成聯合起草小組,立法過程中多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進行實地調研,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僅二審後公開徵求意見階段,就收到市民來信、傳真和電子郵件241件,對《條例》提出了132條修改意見。

  經過全面修訂的《條例》共九章八十二條,與1997年的原《條例》相比, 85%以上的條款是新創設的。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表示,新《條例》是一部體現上海特色的、綜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它不僅規範了車輛、行人、駕駛人等交通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還在體例上作了擴充。

  公交、慢行優先,對道路規劃和資源配置提要求

  據了解,新《條例》增加了“交通規劃與設施”、“停車管理”和“綜合治理”三章,對如何使道路交通規劃更前瞻、道路資源配置更合理、道路交通設施更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比如,明確要求“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條例》還明確了公交優先發展戰略,並倡導慢行優先,要求完善慢行交通網絡,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倡導綠色出行。《條例》第十條規定,本市倡導慢行優先,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過街通道,優化交叉路口設計;完善系統、連續的非機動車道網絡,優化非機動車標誌、標線配置;加強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非機動車道、步行通道的建設和管理。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應當設置隔離設施。

  開車不看微信,12歲以下不得乘坐副駕駛位

  為落實“從嚴管理、從嚴執法”要求,根據上海超大型城市的特點,上海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了嚴格執法的規範。對於車輛和駕駛人的規定中,明確了對尚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公安機關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兩次;每張臨時號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在通行管理規定中,機動車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未使用安全帶、超載、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未滿四週歲未成年人未配備或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等,都被明確禁止。針對現實生活中駕駛機動車時瀏覽手機短信、微信等現象較為突出、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現象,條例不僅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不得“撥打接聽手持電話”,也不得有“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對公交專用道,《條例》明確在雙休日和全體公民放假節日全天允許其他車輛駛入。對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明確規定非下肢殘疾者不得駕駛,殘疾人駕駛時需隨身攜帶本市殘疾人證,且不得載人;違反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工程車、渣土車,明確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運輸,違反者駕駛員除罰款外可並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重罰介紹“買分賣分”, 市中心全天性路邊停車位將減少

  針對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 “買分賣分”突出的問題,對違反交通違法記分管理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在“停車管理”中,還明確上海外環線以內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車泊位,並將逐步減少全天性道路停車泊位;使道路回歸其通行設施的屬性。同時,充分考慮住宅小區、醫院、學校、商業街區的停車需求,引導設置時段性停車泊位,倡導建設立體停車庫和借助停車智慧化手段。

  從便民角度,《條例》完善了有關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繳納罰款的相關規定。據了解,近期本市已經推出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和“上海交警”移動終端應用軟體等,市民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手機便捷地接受調查處理、繳納罰款。根據目前“電子警察”執法日益普及的現狀,此次立法還完善了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的通知、催告接受處理等程式。條例也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交通治理,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可向公安部門舉報並提供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   

  (責編:董志雯、韓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