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一中法院對郭某與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一案公開宣判。法院一審判決光大證券公司賠償郭某11280元,駁回郭某要求上交所、中金所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巨量資金申購股票,實際成交72.7億元。當天下午開市後,光大證券在未披露的情況下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衝風險。同年11月,證監會對光大證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相關行為構成內幕交易,作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
股民郭某認為,光大證券上述行為致當日股指期貨漲跌幅異常,應對其同日進行的股指期貨交易損失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證券出現異常交易及內幕交易的情況下,未及時發佈提示性公告,未適當履行監管職責,應與光大證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證監會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可作為定案依據,光大證券相關行為構成內幕交易。郭某在內幕交易時段進行IF1309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推定存在因果關係,相關交易損失應由光大證券承擔。上交所、中金所在行使監管職權過程中不應因其自主決定的監管行為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