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企計算可抵扣土地價款時地下車庫不納建築面積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4日發佈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公告》明確七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為避免對以前的申報結果進行調整,《公告》明確,房地産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産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但未扣除的,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扣除。
二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産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新明確的稅目適用問題,涉及納稅人前後實際適用稅率的變化,《公告》明確了不同情形的處理方式。
三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産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的免稅或不徵稅項目,如果納稅人此前已經申報納稅,《公告》明確了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增值稅的具體處理方式。
四是對於保險公司開展共保業務發票開具問題,《公告》明確,共保業務中,如果由主承保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並全額收取保費,然後再與其他共保人簽訂共保協議並向其支付共保保費,則應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額開具發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開具發票;如果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且分別收取保費,則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應就各自獲得的保費收入分別向投保人開具發票。
五是明確了房地産開發企業在計算可抵扣土地價款時,地下車庫面積不納入“建築面積”進行計算。
六是為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明確,納稅人繼承或接受遺贈房屋産權,在辦理免征增值稅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供經公證的證明資料。
七是關於納稅人出租不動産,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問題。廠房、寫字樓或者商鋪的租賃業務中,承租方在租賃後,都需要進行裝飾裝修,佔用大量時間,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一定的免租期優惠。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是以滿足一定租賃期限為前提的,並不是“無償”贈送,《公告》明確,這種情形不屬於視同銷售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