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經仲介牽線買“內部房源” 竟遭遇騙子重金打了水漂 法院認定仲介和購房者各擔50%責任
通過“關係”花了30多萬元總算如願拿到確認單的何女士,卻發現自己其實是遭遇騙子,重金打了“水漂”。由於提供假訂房確認單的騙子在受到刑事處罰後無力退贓,何女士將房産仲介告上法庭索賠。
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審理了一起買房人由仲介牽線購買“內部房源”的案件。在這起混雜著刑事責任、仲介和買房者本人過錯的案件中,上海一中法院二審判決仲介返還佣金3萬元、意向金10萬元,並按責任比例賠償何女士10萬元。
33萬元換來一張假確認單
2012年10月,何女士委託某房産經紀公司(即“仲介”)購買某熱銷樓盤的商品房。經仲介聯繫介紹,尤某以幫忙認購該樓盤“內部房源”為名,收取了何女士10萬元購房意向金。此後,仲介通知何女士前往門店領取訂房確認單,何女士當場向仲介支付了3萬元佣金,向尤某支付了20萬元辦事費。2013年5月,何女士發現該訂房確認單係偽造,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尤某到案後公安機關扣押了他的個人財産,但其銀行卡上餘額不足500元。2014年10月,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尤某相應刑期,認定其詐騙何女士30萬元,並責令尤某退賠。此時尤某所得贓款已揮霍殆盡,未能退賠贓款。之後,何女士向仲介索賠,但仲介只同意返還3萬元佣金。何女士于2016年2月將仲介告上法庭,要求返還3萬元佣金、10萬元意向金,並賠償20萬元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仲介自願返還佣金應予以准許,但何女士支付的購房意向金和辦事費均由尤某收取,且另案生效刑事判決已認定由罪犯退賠,退賠部分也未移送執行,何女士直接要求仲介賠償依據不足。因此,法院判決仲介返還3萬元佣金,駁回何女士其他訴請。拿到這份判決書後,何女士不服,遂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認定仲介有重大過失
上海一中法院認為,對於10萬元意向金,雖于刑事判決中先行確認了尤某的刑事退贓義務,但仲介作為連帶安全保證人,也應當承擔民事返還義務。
對於何女士支付20萬元辦事費遭受的損失,鋻於仲介作為一家專業機構,面對尤某提供的虛假《客戶訂房確認單》,理應具備比普通購房者更高的鑒別意識與能力,但其在未經核查程式的情況下,即通知委託人到店支付報酬,嚴重違反居間合同的安全保障義務,客觀上對於尤某欺詐目標的實現負有重大過失責任。何女士本人意欲通過非正常途徑取得涉案小區的購房資格,自身也存在過錯。在綜合衡量仲介與何女士在損失形成中的過錯,法院認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
據此,上海一中法院改判仲介向何女士返還佣金3萬元,返還意向金10萬元,賠償損失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