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本市審結首例兒童權益代表人參與庭審離婚案 讓孩子主動發聲爭取權益
為了讓未成年人能在涉及自身權益的案件中主動發聲,上海法院嘗試在部分離婚案件中引入兒童權益代表人制度,由其代表未成年人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參與訴訟,行使相應訴訟權利,進一步維護兒童權益,保障其健康成長。日前,本市首例兒童權益代表人參與庭審的離婚案件在普陀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
設專項資金用於孩子治療
這起案件中,夫妻雙方因3歲女兒身患罕見遺傳代謝疾病,就治療方案産生分歧,致夫妻矛盾,最終訴至法院。在審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離婚,但均表示無法繼續撫養女兒丹丹(化名)。若直接判決原被告離婚,丹丹的生活很可能陷入困境。
普陀區法院請普陀區婦兒工委辦工作人員作為兒童權益代表人參加本案訴訟。兒童權益代表人先後走訪原被告單位、所在居委會、丹丹就醫醫院,了解到丹丹目前需護理員24小時照顧。經法院與原被告協商,由區家政協會推薦一名家政護理員為丹丹進行護理,護理費由原被告負擔。
在庭審階段,兒童權益代表人站在孩子的角度表達了對撫養權、撫養費以及探望權的主張。原被告同意通過協商,妥善安排丹丹今後的撫養事宜。在法庭調解階段,兒童權益代表人建議,原告在財産方面的讓步可轉換為資金,即由被告出資10萬元設立丹丹的專項保障金,專門用於丹丹的治療、護理及日常生活。兒童權益代表人還提出,將這筆資金交公證處保管,並由兒童權益代表人監督使用。原被告對此表示同意,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
呼籲更多社會力量參與
根據最高法院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統計,2014年至2016年,96%離婚糾紛涉及子女撫養問題。較高的離婚率導致越來越多未成年子女被動陷入糾紛。
“根據法律規定,在這類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無法在訴訟中直接主張其應當享有的身份權益和財産權益。”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祥青説,雖然家事法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貫徹“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但未成年人的權益並未得到直接表達,更多的是被動接受案件的裁決結果。
上海法院探索建立“兒童權益代表人”制度,當法院受理的離婚糾紛中存在父母遺棄、虐待未成年子女,父母堅持放棄子女撫養權,未成年子女名下有財産權益可能受到侵害,未成年子女存在身心疾患等其他特殊情況時,便由區婦兒工委選派幹部擔任兒童權益代表人,為孩子爭取權益。
兒童權益代表人職責包括:與未成年人前期溝通,開展相應調查,了解實際需求,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做好充分的庭前準備;參與案件調解及庭審全過程,發表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意見;在部分涉及執行案件中,對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執行問題提出方案;持續關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黃祥青説,目前兒童權益代表人主要來源是區婦兒工委幹部,未來將視情況拓展,將更多社會力量引入兒童權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