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立法擴大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 條例明年3月起正式實施,成果轉化收益獎勵等費用不列入績效工資總量
高校在人員編制、職稱評聘和收入分配中是否能擁有更多自主權?是否鼓勵民辦高等教育?昨天下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條例自2018年3月15日正式實施。
條例專門規定了“依法自主辦學”一章13條內容,重點從保障學校權利和推進政府簡政放權兩個方面規定了擴大和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具體措施,比如在人員編制、績效工資、教師職稱比例、資産處置等高校普遍關心、意見較為集中的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也是這次高等教育立法的亮點之一。
比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地方公辦高校按照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確定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市政府應當建立適應本市高等教育行業特點的收入分配製度,科學核定地方公辦高校績效工資總量,並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確保教師收入逐步增長。
條例還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省部級以上教學和科技獎勵、競爭性科研項目中用於人員的經費、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所需人員經費以及捐贈收入中用於人員的費用不列入績效工資總量。
為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高等教育興辦和發展,條例還規定,本市鼓勵社會力量依法獨立或者共同舉辦高水準、有特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同時,明確本市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與高等學校合作共建教學、科學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