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衛健委提示:這20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要承擔法律後果
2022-03-15 16:12:54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王菲責編:趙瀅溪

  為幫助廣大居民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推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規高效進行,陜西省衛生健康委組織法律專家對疫情防控中常見的20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及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進行了整理,現予以發佈。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每個公民都應當依法如實報告旅行史、居住史、體溫檢測、症狀等情況,履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等法定義務,自覺參與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1、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群,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會有什麼後果?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的法定義務。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按照不同情節,可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出入小區、超市、菜場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3、出門不戴口罩,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大門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風險地區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不戴口罩,首先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違反防疫規定,擅自外出、聚集,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首先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檢測,會有什麼後果?

  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承擔刑事責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聚餐、打牌、娛樂等聚集活動,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首先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集中隔離結束後,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的,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首先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會有什麼後果?

  首先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10、具有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症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會有什麼後果?

  首先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12、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13、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若亂扔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是包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4.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衝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5.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開設輔導班、棋牌檔、麻將室,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首先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流行的,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等刑事責任。

  17.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嗎?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以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8.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佈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佈和傳播的,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將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19.偽造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逃避正常檢查 ,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造假者如果身體健康而只是持偽造核酸檢測報告證明的,可能面臨治安管理處罰或其它行政處罰;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偽造核酸檢測證明,違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檢查的行為,以及如果最終檢測證明其是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會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0.在疫情期間,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的處罰採取什麼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來源  陜西省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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