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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防條例》3月1日起施行 突出高層建築消防安全
2024-02-21 14:35:05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趙春曉責編:馮薇薇

  2月20日,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對新修訂《太原市消防條例》進行解讀。

  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通過《太原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平表示,此次消防條例的修訂,有效解決了消防工作管理體制和消防執法體制改革後,部分條款設定與機構調整、職能劃分不相符的問題,同時對一些重點難點問題提出了解決方案,對太原市消防事業高品質發展起到有力的促進作用。

  《條例》分為總則、火災預防、滅火和應急救援、監督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六十四條。主要包括:明確消防監管職責、強化大型群眾性活動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突出高層建築消防安全、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控、維護文物古建築消防安全、細化日常消防安全教育等內容。

  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馬曉彬介紹説:“2024年以來,太原市已接報電動自行車火災18起,特別是春節期間,某自建房一層樓道違規停放的電動自行車失火,造成了人員受傷,教訓十分慘痛,這些火災也再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針對當前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人車同屋”“飛線充電”等現象,為切實加強和改進太原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重點解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環節的風險隱患,《條例》從加強基礎建設、強化宣傳教育、規範個人行為等方面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了有效的補充。《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鼓勵已建住宅小區、單位辦公場所劃設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完善充換電設施設備。不得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築內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方面,《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文 薛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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