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全面推行“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
2021-03-02 09:58:55來源:重慶日報編輯:付意菲責編:石麗敏

  重慶日報訊 (首席記者 龍丹梅)在《長江保護法》正式實施之際,3月1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和重慶市河長辦公室簽署《全面推行“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標誌著重慶全面推行“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工作。雙方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線索雙向移送、聯合巡查等7項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河長、檢察長各自職能優勢,形成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合力,促進全市河流管理保護工作從制度化實施向法制化保障轉變。

  《意見》明確,在建立協作機制後,河長在河流管理保護工作中發揮組織領導、統籌協調作用,各級檢察長統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四大職能,有利於協同解決河流管理保護難題。

  《意見》簽署後,市檢察院將在市河長辦設立派駐檢察聯絡室,各基層檢察院將在同級河長辦設立派駐檢察聯絡室,做好線索移送、聯合督導巡查以及河流管理保護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高效銜接等方面工作,並針對重點區域、重點問題、跨界河流聯防聯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生態共建環境共保,提出開展專項行動或重點治理的建議,以此進一步促進檢察監督職能和河長辦統籌謀劃落實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形成“聚合效應”,讓長江生態保護修復持續向好。

  雙方還將建立人員交流機制。河長辦可結合實際情況,邀請檢察官擔任重點治理河流或推進治理受阻河流的“生態檢察官”;檢察機關可邀請河長辦相關人員擔任專家諮詢委員、人民監督員、檢察官助理等,切實提升河流管理保護公益訴訟案件辦案能力。

  《意見》提出建立健全“河長+檢察長”信息共享機制、線索雙向移送機制、聯合巡查機制、調查協作技術支持機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公益訴訟銜接機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機制、工作監督追責機制等7項工作機制,以此搭建“河長+檢察長”工作機制平臺,提升河流共治共保水準。

  《意見》要求各級河長辦與同級檢察機關每年應至少開展一次聯合巡查,河長、檢察官適時開展聯合巡河,加強對所發現問題的系統分析,督促開展問題集中領域的源頭治理工作。

  《意見》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公益訴訟銜接,以及完善生態損害修復機制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於破壞河流生態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河長制責任單位可邀請檢察機關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確有必要的,檢察機關可支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同時,推廣開展“專業化法律監督+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探索完善行政機關生態環境治理代履行追償制度,加大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力度。按照《意見》要求,我市還將推進林業、養殖業生態修復司法示範基地建設,通過合理規劃,在全市範圍內建立一批生態修復司法示範基地,來深化警示教育,強化集中修復作用。

  雙方還將建立工作監督追責機制。檢察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河長制責任單位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河長辦在履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其他行政單位存在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河長未依法履職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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