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完善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破壞罰更重

2017-07-21 11:10:50|來源:海南新聞網|編輯:王俊嬌 |責編:杜娜

  7月19日,海南省五屆人大第31次會議在海口開幕。大會審議《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這次《修正案(草案)》強調了環境保護要加大公眾參與的力度,培養公民環保意識,並加大了環境破壞行為的懲處力度。

  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修正案(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海南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並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實行自然資源資産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審計。

  建立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制度 環境狀況公報依法公開

  《修正案(草案)》新增一條,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制度,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産經營者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情況、環境風險防範情況以及各項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檢查。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佈環境狀況公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品質、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

  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

  《修正案(草案)》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河長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行河長制,建立省、市縣、鄉鎮河長管理體系,健全河長管理工作機制,落實管理責任,明確河湖專管員,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寫入《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對海洋、空氣、土壤的治理及垃圾分類處理提出新的要求。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陸源污染物排海總量,建立並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加強海洋環境治理,海域海島綜合整治和生態保護修復,有效保護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態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覺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減少生活垃圾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空氣品質持續保持優良為目標,加強對城市建築和道路揚塵、機動車船排氣、工業廢氣、餐飲油煙等大氣污染的綜合整治,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溫室氣體等大氣污染物實施協同控制,實施大氣污染聯防聯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土壤環境品質狀況調查,劃定土壤環境品質類別和土壤環境功能區,防範污染地塊風險,加強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復,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品質。

  加大破壞環境處罰力度 罰金倍增

  《修正案(草案)》對破環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都加大了處罰力度。在住宅樓和未設置油煙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內開設産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場所,增加“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的處罰。

  修正之前,在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時,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修正後,此行為情節輕的是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對“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處罰力度也大大加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記者 劉麥 實習生 王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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