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最高或罰2萬元

2020-04-15 12:13:20  來源:鄭州日報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最高或罰2萬元

  拼裝非機動車、改裝電動自行車、在電動三輪車上搭篷,這些行為或被禁止。記者4月14日從市政府網站獲悉,為加強非機動車尤其是電動自行車的管理,規範電動自行車的生産、銷售及登記,規範非機動車的停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廣大群眾人身和財産安全,市公安局會同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城管局等單位聯合起草了《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針對違法行為建立信用記分機制

  對於非機動車管理職責分工,《辦法》明確,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非機動車道路通行、停放等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方便市民出行;充分運用大數據,對非機動車管理工作實行智慧監管。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對涉及《辦法》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應當實行分類動態管理,建立信用記分機制。

  禁止生産銷售不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針對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亂象,《辦法》規定,禁止生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未通過強制性産品認證(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

  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不符合標準和未經認證而不能正常登記上牌的,銷售者應當給予退貨或者更換,並依法進行賠償。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非機動車的銷售經營主體身份進行核驗和登記,明確銷售者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品質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要求平臺經營者立即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非機動車

  對於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同樣明令禁止。

  《辦法》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拼裝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挂架、音響、高音喇叭、燈光,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按照規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或按照有害垃圾分類依法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提倡非機動車生産企業、經營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免費回收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遵守九項規定

  《辦法》明確,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已經納入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産品認證目錄,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這九項規定: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則,不得逆向行駛或者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上騎行;在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不得醉酒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橋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禁止牽引和搭載動物;禁止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提倡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

  同時,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

  對於“摩的”拉客行為,《辦法》明確規定,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最高或罰2萬元

  《辦法》明確,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50元罰款;盜用、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牌證或臨時通行牌證的,收繳牌證,處以50元罰款;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以警告或20元罰款;非機動車載物未採取加固措施,發生貨物散落等影響道路通行情況的,處以20元罰款;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罰款。

  非機動車停放經營者違反《辦法》,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規定處罰。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停放服務標識牌,標明收費價格標準、停車服務時間段、經營者信息及監督投訴電話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明顯標識或者證件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5月14日前可三種方式提意見

  如有意見和建議,可于5月14日前三種方式反饋至市司法局。傳真:0371-67661830;電子信箱:fzjiandu@163.com;通信地址:鄭州市中原區桐柏南路60號鄭州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郵編:450006。(鄭州日報 鄭報全媒體記者 董艷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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