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典型案例
2022-04-28 16:02:38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付意菲責編:石麗敏

  國際在線重慶頻道消息:在“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聯合院機關婦委會發佈女職工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鼓勵和倡導新時代女性學習法律知識、增強維權能力,推進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努力讓糾紛“化于未發、止于未訴”。

  案例中提到,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重慶市某公司通知員工全員居家辦公至3月1日。隨後,該公司發佈《待崗通知》,稱公司將採取長期線上辦公模式,對部分崗位進行待崗安排,直到通知返工為止,待崗人員工資1300元/月作為基本生活保障。期間,該公司通知員工冉某某,給予其兩個月的“緩衝時間”另找工作,隨後停繳冉某某社保,並在冉某某告知公司自己已懷孕的情況下拒絕為冉某某繳納社保,並最終單方終止與冉某某的勞動關係。冉某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後因仲裁委超期未審結,冉某某向法院起訴。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給予冉某某所謂的兩個月“緩衝時間”,並不能體現勞企雙方已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且公司需對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承擔舉證責任,因該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限而解除合同,明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遂判決支持冉某某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和欠付工資的請求,但對生育保險待遇損失請求未予支持。冉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損失。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公司在明知冉某某已經懷孕且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仍然停繳社保並解除勞動關係,導致其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賠償損失,遂依法改判支持冉某某的上訴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該公司在明知員工已懷孕且明確要求繼續繳納社保的情況下,依然選擇解除勞動關係,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本案的判決考慮了孕期婦女再就業存在的現實困境,通過支持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請求充分保護孕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文 繆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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