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在重慶市司法局舉辦的政策解讀新聞發佈會上,重慶市司法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李友生介紹了《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具體內容。《辦法》進一步區分完善了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情形,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同時,針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違法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重慶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處長郭嚴祥表示,針對部分執法領域沒有制定和及時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問題,《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新設或者調整行政處罰的,市級行政機關應當在6個月內制定或者修改裁量基準。
針對裁量基準制定不統一、不規範的問題,《辦法》完善了裁量基準的制定主體和權限,新增了裁量基準的內容、裁量基準的評估和修訂等,進一步明確了怎樣制定以及制定什麼樣的裁量基準。
《辦法》從橫向、縱向和內部三個維度完善了司法行政部門、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對行使裁量權情況的指導監督職責,新增了裁量基準在行政復議中的運用、行政復議可以對裁量基準進行附帶審查等,增強了指導監督的合力。(重慶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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