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回家終於把餐館的經營事宜理順了,真是解了我的燃眉之急。”解鎖外賣賬號、核對賬目收益、發放員工工資……4月23日,韓某過得格外忙碌且充實。作為一名服刑拘役罪犯,韓某此次能順利獲批“回家”,得益於不久前長壽區檢察院聯合區公安局出臺的《關於執行拘役罪犯回家規定的實施辦法》(簡稱《辦法》)。
2024年3月,長壽區檢察院在貫徹落實最高檢部署的“檢察護企”專項行動過程中,一則涉個體工商戶的案件線索引起了檢察官的關注。該案中,韓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入所服刑後,其經營的餐館出現嚴重困難。由於代為管理的人員操作不當,該餐館入駐的多個外賣平臺賬號被鎖定,數月收入無法提現,經營的重要渠道也就此關閉,必須由韓某本人操作解鎖。“現在8名員工的工資都難以發放,餐館很可能就此倒閉,家裏將失去唯一的經濟來源。”韓某向檢察官道出了苦處。
“要強化機制規範,既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權’,又確保外出的監管安全。”4月21日,該院與區公安局簽署了《辦法》,在借鑒其他地區成熟經驗和結合轄區具體情況的基礎上,就拘役罪犯“回家”的申請條件、申請流程、監管方式、脫管追責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韓某等拘役罪犯正當行使“回家權”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
按照《辦法》規定,檢察官就韓某回家處理經營事務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進行實地調查,通過入戶走訪、社區調查等方式確認了其反映的情況屬實。同時,經詢問管教民警及查閱相關材料,核實韓某在入所前無違法犯罪被關押記錄,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服刑期間自覺遵守監管規定,積極參加法律法規學習,改造效果較好,符合申請回家相關條件。
經檢察機關建議,區看守所綜合研判了韓某的服刑表現、再犯風險、社會危害等因素,決定批准韓某的回家申請。4月23日,韓某在接受檢察官教育談話後踏上了期待已久的回家之路。
“感謝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給了我這個寶貴的回家機會,現在餐館生意重回火熱,我一定積極改造,早日回歸社會。”在妥善處理完相關事宜後,韓某按期返回看守所。(文 李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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