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於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日前印發——幼兒園收費“新規”傳遞了啥
學前教育法強調“學前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負擔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幼兒園適當收費是家庭合理負擔保育教育成本的具體體現。《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價格治理機制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強普惠性幼兒園收費管理”。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幼兒園收費管理作出了系統部署。該政策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舉措,核心目標體現在三個層面:一是回應民生關切,通過降低群眾保育教育成本,服務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國家戰略;二是創新管理機制,通過分類完善收費管理方式,實現學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擔;三是促進高品質發展,通過完善收費標準制定與動態優化機制,推動學前教育安全優質發展。
家長明明白白繳費——
規範收費項目和行為
《通知》核心目標的第一個層面,體現在降低群眾保育教育成本、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上。
其一,規範幼兒園收費項目,減輕不合理負擔,優化必要收費結構。目前,我國相關政策已經明確規定了幼兒園收費項目,但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名目模糊、界限不清的“花式收費”,如“管理費”“贊助費”“特色班費”“興趣活動費”“材料費”等。這些項目繁多的收費,導致家長難以辨別合理收費與巧立名目之間的界限,容易引發質疑與矛盾。《通知》明確將幼兒園收費項目界定為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開設托班的還可收取保育費,清晰劃定了合規收費的範圍,提升收費項目的清晰度,有效遏制“亂收費”“高收費”“糊塗收費”。
其二,建立目錄清單制度,讓所有收費在陽光下運行,以透明化、標準化、法治化規範收費行為。以往,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信息往往分散于各類文件之中,公示不醒目、標準不透明,導致家長可能面臨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等方面的“被動”繳納甚至強制消費。《通知》明確提出“各地要建立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並強調“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該制度通過透明化運作、標準化管理和法治化保障,致力於構建家長明明白白繳費、幼兒園規規矩矩收費、政府清清楚楚監管的健康生態。
規範收費項目、建立目錄清單等舉措,有利於進一步強化學前教育的公益屬性,有效減輕家庭的教育開支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提振生育意願,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幼兒園規規矩矩收費——
分類完善收費管理方式
《通知》核心目標的第二個層面,體現在分類完善收費管理方式、健全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上。
其一,建立健全普惠性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園政府指導價制度,切實保障民生與教育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政府指導價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這種方式兼顧規範性和靈活性,能夠更好地發揮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作用,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公平。《通知》明確規定,“普惠性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及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而言,政府在成本監審或調查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基準收費標準及浮動範圍,幼兒園可結合其服務水準、保教品質、生源狀況等因素,在基準收費標準及允許的浮動區間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該制度設計既通過設定合理收費區間有效遏制過高收費,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縮小經濟條件差異導致的入園機會差距,又有助於提高幼兒園積極性,引導辦園方提升教育品質、改善辦園條件、保障教師待遇。
其二,健全營利性幼兒園市場調節價制度,引導營利性民辦園合理收費。市場調節價能夠通過價格信號靈活引導和優化資源配置,滿足社會對學前教育的多樣化、多層次需求。《通知》明確指出,“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這意味著辦園者可依據師資投入、場地租金、物價水準等實際成本科學合理定價,保障幼兒園財務穩健和可持續發展。同時,市場調節並非完全自由放任,若缺乏必要規範,可能引發價格無序競爭等問題。為此,《通知》強調,“各地教育、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管,必要時可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合理收費”。這為更好規範營利性幼兒園收費行為提供了依據,有助於構建“市場主導、政府規範”的健康生態,以實現效率與公平的有機統一。
政府清清楚楚監管——
動態評估優化收費標準
《通知》核心目標的第三個層面,體現在完善收費標準制定與動態優化機制、促進學前教育高品質發展上。
其一,不同班型科學分攤核算辦園成本,保障幼兒園健康運轉。幼兒園辦園成本通常包括教職工工資、社會保障支出、場地租金、固定資産折舊等維持正常運營所需的各項支出。根據《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等規定,不同年齡段的班級在教職工配置上存在差異,小、中、大班的實際辦園成本有所不同。針對這一問題,《通知》明確提出:各地在開展成本監審或調查時,原則上應區分不同班型(指大班、中班、小班)科學分攤核算成本。這有助於更精準地反映各類型班級的實際資源投入,同時,基於班型差異的成本核算也有助於幼兒園建立更加公平的薪酬體系與激勵機制,推動園所管理從粗放式、經驗型向精細化、數據驅動型轉變,從而將有限資源更精準地投入到最能提升保教品質和促進兒童發展的環節,促進幼兒園健康發展。
其二,合理確定托班保育費,提高幼兒園辦托積極性。由於0—3歲嬰幼兒與3—6歲幼兒在身心發展特點上存在顯著差異,托育服務與學前教育相比,在師資配置、人員配備、環境設置等方面要求更高、投入更大。然而,目前許多地區幼兒園托班的保育費收費標準仍與幼兒園其他班級保持一致,使部分幼兒園在招收托班時面臨“收不抵支”的困境,甚至出現虧損,影響了幼兒園開辦托班的積極性。為解決這一問題,《通知》明確提出保育費收費標準根據成本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為合理核定幼兒園托班保育費提供了政策依據,從而支持和鼓勵幼兒園積極開設托班,也有助於更好地滿足廣大家庭對優質普惠托育服務的需求。
此外,《通知》強調“定期對收費管理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評估,及時調整優化相關政策,評估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這不僅有助於政府構建更加科學、透明的幼兒園收費管理體系,而且能夠保障幼兒園獲得與成本相匹配的穩定收入來源,也能夠促進幼兒園將資源用於改善辦園條件、提高教師待遇、豐富課程內容、提升保教品質等方面,從而切實推動幼兒園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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