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的適宜實施,是在遵循規則的前提下,基於學生的年齡、認知水準和行為性質採用適宜的方式
教育性是教育懲戒的基本特點,不只是讓學生為錯誤付出代價,更要幫助其理解行為造成的影響,勇於承擔責任
近日,北京市教委發佈《北京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規範教育懲戒實施、保障師生合法權益為導向,對不同學段學生、不同違規行為的懲戒措施作出分級分類規定,細化帶離課堂、物品檢查、嚴重教育懲戒等情形的實施程式,明確關愛幫扶、申訴救濟和關係修復機制。《實施細則》的出臺是對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進一步細化,為學校和教師何時實施懲戒、採取哪些措施、如何規範實施提供了清晰指引,也為教師依法履行教育職責、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實施細則》頒布的價值不只是為學校和教師增加一份清單,更在於推動教育懲戒從“有規可依”走向“適宜實施”。教育懲戒的適宜實施,是在遵循規則的前提下,基於學生的年齡、認知水準和行為性質採用適宜的方式,這既有助於矯正學生的違規行為,也有益於學生的長遠成長。
適宜的教育懲戒,首先要與學生的成長階段相適應。同一種違規行為發生在小學生、初中生和高中生身上,由於學生的認知水準、行為動機和責任能力完全不同,不能用一把尺子量到底。《實施細則》提出,小學一至四年級以口頭教育、正面引導和即時糾正為主;小學五至六年級可以適度採取教育懲戒措施,但要注重溝通説理;初中階段側重規則教育、法治教育、責任承擔和行為矯治;高中階段則更加注重自律意識和責任擔當。這種區分不是簡單地隨著年齡增長而加大懲戒力度,而是根據學生成長階段的身心特點因段、因事、因人精準施策:年幼學生重在理解規則,初中學生重在認識行為邊界,高中學生則重在學會判斷後果、承擔責任。
適宜的教育懲戒,也要與學生的行為性質、犯錯程度和悔過態度相適應。偶發的課堂失序、反復違反校紀、嚴重侵害他人權益以及無意過失、蓄意違規、主動改正與拒不改正等,行為性質與後果存在明顯差別,不能同等處理。《實施細則》將教育懲戒區分為教師當場實施、學校決定以及適用於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行為的不同層級,同時明確禁止因學業成績懲戒學生,禁止基於個人厭惡和偏見實施懲戒,禁止在情節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區別對待學生。這説明,公正的教育懲戒是依據學生違規行為區別對待,讓處置與過錯相稱,分級分類實施。
適宜的教育懲戒不僅包括採取什麼措施,還涉及由誰決定、按照什麼程式決定與實施。《實施細則》提出,輕微違規行為可由教師當場制止和糾正;情節較重的應由學校調查取證、審核決定;對嚴重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則要履行書面告知、聽取陳述申辯和組織聽證等程式。清晰而明確的程式,把教師的現場處置與學校的組織決定區分開來,使事實有人核查、決定有人負責、爭議有渠道解決,既能防止懲戒失當,也能讓教師依規履職時更有底氣。
適宜的教育懲戒,不是按照條文簡單對號入座,更需要教師的專業智慧與現場判斷。教育情境千差萬別,再詳盡的細則也不可能預先設定每一個具體問題。學生是初次犯錯還是屢犯不改,是一時衝動還是蓄意為之等,都需要教師結合事實進行專業判斷。《實施細則》的出臺在減少教育懲戒隨意性的同時,也對教師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規則允許範圍內,根據學生過錯情形和現場情境選擇恰當的教育方式。《實施細則》還規定,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其實施教育懲戒而受到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依法處理相關爭議,心理、法律、社會工作等專業力量也可參與行為矯治和糾紛調解。
適宜的教育懲戒,最終要由育人效果來檢驗。如果學生只是暫時停止違規,卻未真正理解規則、形成責任意識,教育任務就未真正完成。對此,《實施細則》沒有把懲戒決定的作出視為教育過程的終點,而是對懲戒之後的關愛幫扶和關係修復作出專門規定。教師應引導學生向受到影響的一方致歉、協商彌補損失,通過共同活動修復關係;對已經認識和改正錯誤的學生,要及時給予肯定和鼓勵;等等。教育性是教育懲戒的基本特點,不只是讓學生為錯誤付出代價,更要幫助其理解行為造成的影響,勇於承擔責任,重新回到正常的學習生活和同伴關係之中。
教學實踐中,各校應結合本校學生特點和常見教育情境,充分聽取教師、學生和家長意見,依法健全完善校規校紀。教育懲戒的力量不在於嚴厲,而在於用適宜方式糾正行為、喚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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