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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山清水秀金字招牌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要點解讀
2020-05-07 11:14:49來源:廣西日報編輯:駱秋妤責編:張群

  廣西日報記者 余 鋒  通訊員 昌苗苗 崔 倫

  為不斷加強水污染防治制度建設並提高監管水準,解決該領域突出問題,更好地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進一步擦亮廣西山清水秀的金字招牌,廣西因地制宜,對我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細化補充,通過立法引領推動廣西水污染防治工作。1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經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施行後,廣西的水污染防治將迎來哪些轉變?今後哪些涉水污染的行為將面臨重罰?近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就社會各方關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解讀。

  強化聯動協作

  推進流域治理

  “廣西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的階段,水環境保護的形勢依然嚴峻,保持並不斷向好的壓力依然很大。”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説,《條例》最大特點是把“流域水污染防治”單獨作為一章,強化聯動協作,推進流域治理。

  具體而言,根據《條例》,廣西將實行行政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自治區、市、縣、鄉、村五級河(湖、庫)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轄區內江河、湖泊、水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保護等工作;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形成成本共擔、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護和治理長效機制;對跨市、縣的江河、湖泊、水庫實行交界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建立江河、湖泊、水庫流域上下游和兩岸、周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聯合協作、定期會商機制和水污染事故應急聯動機制;建立流域水污染事故處置和上下游聯動協作機制,統一協同的流域水環境管理機制。

  同時,廣西將進一步突出重點領域,從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加強源頭治理。為加快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處理率,避免污水對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降低污水處理成本,《條例》明確提出我區水污染防治的重要舉措——實施“雨污分流”,並規定“在城鎮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和垃圾等廢棄物”。違反這一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保護髮展並重

  強化可操作性

  廣西是全國重要的畜禽養殖區,畜禽養殖廢棄物既是豐富的肥料資源,也是江河水體主要的污染源。《條例》分類規範了畜禽養殖,明確授權設區的市、縣級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因畜禽、水産養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地區,可以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體劃定一定區域禁止網箱養殖,或者在其兩側、周邊劃定一定區域禁止畜禽養殖。

  “規範畜禽養殖的同時,也充分考慮到發展與環保的有機結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説,養殖規模不同,防治要求也不同——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規模化養殖應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節水控污養殖設施以及畜禽糞便、廢水的貯存、處理、利用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和污水達標排放,實施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糞便、廢水資源化利用;養殖專業戶(包括桑蠶養殖)應及時對畜禽糞便、廢水和蠶沙進行收集、貯存、清運,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級、鄉鎮政府應督促指導散養戶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條例》規定,向水體直排畜禽糞便、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垃圾等行為,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鄉鎮政府或者其委託的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加強水體保潔

  減少水體污染

  為全面減少水體污染,《條例》還在水體保潔方面作了相關規定。

  長期以來,在廣西不少市縣,包括鄉村旅遊農家樂、民宿等涉及餐飲項目的經營主體等在內的餐飲經營者,因種種原因無序排放餐飲油污廢水,造成水體污染。為此,《條例》明確規定:餐飲經營者應當設置隔油設施或者其他油污廢水處理設施。違反該規定,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含磷洗衣粉(液)雖然是一種去污能力強的化學合成洗滌劑,但它不僅對環境造成污染,也影響人體健康。”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説。《條例》規定限制含磷洗滌劑使用,在設區的市、縣級政府確定的流域內禁止生産、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禁止工業企業在生産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禁止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

  同時,對於有毒有害廢液,我區也有了地方特色的“緊箍咒”。《條例》規定,有毒有害廢液須單獨收集並安全處置——企業、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檢驗檢疫機構等單位未按規定單獨收集有毒有害廢液並進行安全處置,直接向外排放或者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此外,《條例》還規定將水環境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佈違法者名單,並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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