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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8月1日起施行 違反條例個人最高罰款200元!
2020-07-31 17:57:05來源:南寧新聞網編輯:唐志強責編:路晶森

  《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8月1日起施行。7月31日,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各界通報《條例》基本情況。記者從發佈會上了解到,違反垃圾分類條例,個人最高罰款200元。

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8月1日起施行,違反條例個人最高罰款200元!

  會議現場。記者 李琴 攝

  違反垃圾分類條例,個人最高罰款200元

  據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如斯介紹《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將生活垃圾按照各自類別,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廢舊傢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指定的地點;廚余垃圾應當濾出水分後投放;易碎或者含有有害液體的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為確保居民按分類要求投放垃圾,《條例》明確了管理者、垃圾産生者、處理者各自的主體責任。各級政府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推進、協調、指導和監督,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各類區域或者場所的業主、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所有權人、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責任人,要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制止、糾正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對拒不改正的行為,應當報告執法部門。

  對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等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等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減免罰款。

  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從源頭控制垃圾産生量

  生活垃圾減量化是減小環境污染、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措施,是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關鍵,必須在源頭減量上下功夫,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的産生。

  對此,《條例》第五章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作了重點規定:首先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産、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關政策,推動垃圾減量化、資源化。二是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其他公共機構發揮示範帶頭作用,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三是商品生産者和銷售者應當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一次性包裝材料,旅館、酒店經營單位不主動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碗、筷子、調羹等餐具。四是鼓勵可回收物的回收與資源化利用,逐步限制不可降解塑膠袋,鼓勵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綠色包裝的使用。五是推動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産品進城。

  目前,南寧市各重點行業主管部門也正在制定關於禁止使用的一次性辦公用品目錄,限制使用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膠製品的指導意見,快遞行業、電子商務企業包裝減量與回收實施指導意見,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目錄等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政策文件,下一步將組織開展全市範圍內的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等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專項整治行動。

  加強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規定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管理,確保各環節協調高效運行,《條例》根據不同種類的生活垃圾的特性,著重從五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分類收集要求,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收集單位與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或預約收集,等等。二是明確分類運輸要求,分類後的生活垃圾不得混裝、混運,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車輛應當清晰標示垃圾類別,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三是明確處置單位的義務,即要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技術,配備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等等。四是建立拒收制度,為確保垃圾分類的推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重新分類,不重新分類的,可以拒絕接收。

  因地制宜 加強農村垃圾分類管理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通過自治區黨委、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動實施鄉村清潔工作,我市農村環境有了很大改觀,農村居民環境保護、生態文明意識已經有了較大程度的提高。有了這個基礎,《條例》一方面根據統籌城鄉發展和便於分類處置的要求,規定對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實行與城市一樣的標準;另一方面,根據農村地區實際,明確了農村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主體責任,規定了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相應的職責。同時,考慮到農村地區的特殊情況,對於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置不宜採取一刀切集中處置的方式,《條例》規定,具備轉運條件的村屯,應當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縣、鄉鎮、村設置的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置;不具備轉運條件的村屯應當在當地環境容量範圍內,合理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處置措施就地進行處理。(南寧雲—南寧新聞網訊記者 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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