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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解讀
2020-06-10 16:52:28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蘇喜茹責編:石麗敏

  湖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發佈。《管理辦法》是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我省非遺保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辦法》的施行,填補了我省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制度上的空白,對於加強規範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激勵和促進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實踐、擴大傳承隊伍和提高傳承能力,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産有效保護傳承具有重要意義。為更好理解《管理辦法》,現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自2003年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以來,我省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管理工作一直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的,目前已認定5批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671人,為全省非遺保護傳承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非遺保護工作的不斷深入,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特點,為更好傳承弘揚荊楚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産,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規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制定《湖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起草依據和起草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和《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從2017年開始,廳非遺處就著手制定《管理辦法》,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11月12日文化和旅遊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其他兄弟省份有關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起草了《管理辦法(討論稿)》,召開了部分市(州)、縣文化部門、非遺保護中心有關負責人、項目保護單位和省級非遺代表生傳承人代表座談會,形成《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各地意見。在反復修改完善後,並經廳辦公室對材料的齊備性、規範性和制定該文件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廳政策法規與科教處對合法性進行審查後形成了《管理辦法(送審稿)》。2020年5月29日,省文化和旅遊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

  三、框架結構

  《管理辦法》共分5章27條,具體如下:

  (一)第一章為總則。共4條,主要內容為目的依據、指導思想、適用範圍、傳承人基本要求等。

  (二)第二章為申報與認定。共11條,這一章是《管理辦法》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主要內容為申報認定工作週期、申報條件、申報數量、不得申報的情形、申報程式、申報材料、認定程式、評審要求、評審、審議公示、公佈等。

  (三)第三章為代表性傳承人權利和義務。共2條,主要內容為依據《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有關規定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

  (四)第四章為管理。共8條,這一章是《管理辦法》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主要內容為屬地管理、管理要求、傳承補助、傳承補助使用規範及處理、表彰獎勵、退出情形、退出程式、傳承人去世。

  (五)第五章為附則。共2條,主要內容為解釋部門、施行時間。

  四、主要特點

  《管理辦法》從構思到形成,前後經歷了前期調研、理性思考、理清思路和組織起草、徵求各地各方面意見、法規性審查和反復修改完善等過程,本《管理辦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遵循法律法規。《管理辦法》的制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和《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管理辦法》框架結構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總體上相一致。嚴格落實相關規定,如: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引用了《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關於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和《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要求代表性傳承人公示時間不少於20日,所以我們規定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公示時間不少於20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規定每5年開展一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我們參照此做法,明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認定工作每5年開展一次;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的退出情形直接引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關於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的退出情形。

  (二)堅持問題導向。近年來,各級代表性傳承人申報成為一個熱點,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我們對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進行梳理總結,在吸取其他兄弟省份的經驗基礎上,認真研究,力爭通過制定規章制度予以解決。如:關於申報基本條件,要求申請人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且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工作,居住或長期工作在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流佈地區;關於申報的數量,規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沒有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的,一般只申報1人,被認定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因去世、喪失傳承能力或被取消傳承人資格的,可等額申報;關於不得申報的情形,群體傳承性強的省級及以上代表性項目原則上不申報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凡在項目領域內有爭議的、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履職不積極傳承成效不突出的傳承人和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從事傳承活動的人員,不得申報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進一步明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管理的職責,規定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市(州)、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管理為主,省文化和旅遊廳實施宏觀管理。

  (三)突出可操作性。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申報程式和申報材料作了明確規定,傳承人個人、項目保護單位、市縣文化和旅遊部門、省直單位非常明晰如何申報、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作了明確規定,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議、公佈等程式。並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評審會的組成、專家評審小組成員産生、評審回避制度等進行了規定。

  湖北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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