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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發佈服務導則 710家商超門店承諾“無理由退貨”
2020-06-16 11:42:59來源:人民網編輯:蘇喜茹責編:石麗敏

  人民網武漢6月15日電(郭婷婷 胡翠蘭) 6月15日,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消委”)組織召開新聞通報會,正式啟動“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並現場發佈《湖北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服務導則》,全省已經有710家商超門店加入“線下實體店七天無理由退貨承諾企業”行列。助力經濟復蘇、提振消費信心、共建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疫情過後,經濟下行壓力大,消費信心略顯不足。”省消委副秘書長蔡浩在通報會上表示,為提振消費,積極化解經營者和與消費者之間的消費矛盾。2020年上半年以來,省消委通過動員倡議,積極引導大型零售商場進行“無理由退貨”。

  截至2020年6月,通過自願申報,全省已經逐步形成了以大型零售商場作為推行“無理由退貨”的帶頭作用,帶動各行業實體店經營者實現“積極承諾、誠信經營”。

  “前期我們已在宜昌進行試點,共推動7家商超的168家門店作出公開承諾。”蔡浩告訴記者,經過動員倡議、調查徵詢、自願申報,活動已在全省範圍內鋪開,逐步形成了以大型零售商場為牽引,帶動各行業實體店經營者 “積極承諾、誠信經營”的良好氛圍。

  截至目前,全省首批“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企業共710家,其中包括蘇寧易購、沃爾瑪、中百倉儲、中商、工貿家電、家樂福、迪卡儂等綜合賣場,以及海爾、美的、林內、萬家樂、蘇泊爾、九陽、科沃斯、OPPO、小米、VIVO、創維、海信、TCL、長虹、康佳、三菱重工等品牌企業。

  當天,有全省12家行業消費維權辦公室,以及蘇寧、中百、沃爾瑪等24位企業負責人參加了通報會。活動現場,省消委發佈了《湖北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服務導則》,明確消費者因生活需要在線下實體店購買商品後,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不過,導則也提出,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不影響經營者二次銷售。

  下一步,湖北省消委將以省政府提振消費“六月歡購節”活動為契機,集中力量推動“承諾月”宣傳活動,建立“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企業名錄,並向社會進行紅榜公示,後期還將對參加承諾的實體店進行動態監督管理,加強跟蹤服務和監督落實,加大消費體察、隨機抽查、監督暗訪、日常巡查力度,督促企業兌現承諾,落實落地。

  附:

  《湖北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服務導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放心消費在湖北”行動,廣泛推行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進一步提升經營者誠信經營水準,不斷優化消費環境,提振消費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的無理由退貨,是指消費者因生活需要在線下實體店購買商品後,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按照經營者承諾的退貨時限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對“三包”産品的退貨有專門規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規的專門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於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開承諾無理由退貨的線下實體店。

  第四條 堅持“企業自願承諾,承諾即受約束”的原則,推行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

  第五條 經營者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條件及經營商品屬性,確定本店承諾無理由退貨的具體商品品種範圍、退貨程式、退貨方式、退貨條件、退貨時限、退款時限等。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品種範圍應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蓋面,具體範圍由經營者自行確定並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無理由退貨承諾的時限應不少於七日(含七日),具體時限由經營者自行確定並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鼓勵經營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

  第六條 鼓勵經營者在提供給消費者的購物憑證上載明無理由退貨相關重要信息。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無理由退貨臺賬。

  第八條 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在經營者承諾的期限內,憑購物小票或其他購物憑證向經營者提出退貨。如票證遺失的,由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確認。

  第九條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不影響經營者二次銷售,經營者另有承諾的除外。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外觀,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贈品(如有)、保修卡、説明書、發票(如有)、外包裝(如有)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第十條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取得贈品的,退貨時應將贈品與所購商品一併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贈品不能一併退回,消費者按照贈品實際價格向經營者支付價款。

  第十一條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享受了折扣、返現等優惠服務的,退還的金額為扣除折扣、返現後消費者實際支付的金額。

  第十二條 無理由退貨經經營者與消費者共同確認,雙方協商確定返款方式,如協商不成,經營者按消費者原支付方式返還商品價款。經營者應當在承諾時限內退款。

  第十三條 商品退回所産生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經營者接受退回的商品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而再次銷售的,應通過顯著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第十五條 在消費體驗、社會監督、行政檢查、消費投訴等動態監督過程中,對因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予以撤銷並公佈。

  第十六條 因無理由退貨産生的消費糾紛,消費者可以向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未盡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導則由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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