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湖北消息(記者 高鈺姍):2025年8月27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解讀《湖北省水産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2330-2024)。該標準于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標誌著湖北省水産養殖污染治理步入規範化、法治化新階段。
湖北作為“千湖之省”和全國淡水漁業第一大省,水産養殖尾水治理是落實長江大保護戰略的重要舉措。該標準聚焦規模化養殖主體,明確適用於養殖水面200畝及以上的池塘、連片池塘及工廠化養殖設施,覆蓋全省約80%的水産養殖面積。
標準設置了pH、懸浮物、高錳酸鹽指數、總氮、總磷等5項控制指標,其中懸浮物和總磷限值嚴於國家標準,體現更嚴格的環保要求。同時,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特殊保護水域禁止排污,重點保護水域執行一級標準,一般水域執行二級標準,並對Ⅱ、Ⅲ類水質湖泊保護區週邊500米內的養殖區統一執行一級標準。
水産養殖尾水排放的環境執法監管,需綜合運用法律法規、標準、監測、執法機制及政策支持——今年上半年,在《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以及《漁業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意見中,均首次將“排放水産養殖尾水污染物等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養殖排放尾水應當符合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寫進法律條款,這兩項重大的國家法律的出臺與修訂,將作為養殖尾水達標排放環境執法強有力的依據。
為兼顧産業轉型與生態保護,標準設置了過渡期。洪湖、梁子湖、斧頭湖流域現有養殖場須在2026年1月1日前達標,其他區域現有養殖場延遲至2027年1月1日,新改擴建項目則自2025年起執行。
接下來,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將聯合加強科技支撐、技術服務和執法監管,推動尾水資源化利用和循環模式推廣,預計實施後全省水産養殖總磷、總氮年排放量將分別削減150噸和1270噸。
該標準的出臺是湖北省響應國家綠色發展戰略、完善水環境治理體系的關鍵一步,將為長江經濟帶高品質發展提供堅實生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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