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廳長高建民作的關於《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起草説明。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條例(草案)》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內燃機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人員乘用、運送物品或者進行工程作業的車輛。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機場地勤設備等。
《條例(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投訴舉報事項。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河北省有關環境污染舉報獎勵的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可以採取限制部分機動車通行等應急措施,明確限制通行的區域和時段,並向社會公佈;根據大氣環境品質狀況,可以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並向社會公佈。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對不符合本省現行機動車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登記手續;在辦理機動車轉入業務時,對不符合本省現行機動車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轉入手續。不在免檢範圍內的機動車,辦理註冊登記前應當進行排放檢驗和安全技術檢驗,排放檢驗或者安全技術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閒置、破壞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改裝的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或者油氣回收裝置排放指標達不到國家相關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記者 楊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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