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交穀子創世界穀子單産最高紀錄,節水小麥、強筋小麥、耐鹽鹼小麥研究走在全國前列,甘藍青花菜大面積替代了進口品種,優秀荷斯坦青年母牛自主培育領跑全國,5月19日,在第三屆馬蘭小麥種業暨“四新”智慧農場推進大會上,河北省種業碩果纍纍、捷報頻傳。
種子是現代農業的晶片。為進一步推動種業高品質發展,2026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河北省種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著眼構建現代“大種業”格局,在全國範圍內首次將農作物、林木、畜禽、水産、農業微生物種業發展進行系統佈局和統一管理,對促進全省種業振興,保障糧食安全,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河北省種業加快發展,種業創新能力明顯提高。但也存在著種質資源開發利用不夠,育種技術落後,大品種缺乏、小品種雜亂,品質檢驗機構能力參差不齊等問題。
“立法過程中,我們堅持規範與促進並重,既規範各類種業的品種管理和生産經營行為,又促進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育種技術應用發展;堅持統籌規定與分級分類,既統籌種質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共性問題,又分別規範各類種業生産經營中存在的特有問題;堅持夯實基礎與適度前瞻並重,在規範種業發展各環節管理的基礎上,針對生物育種技術、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護、種業知識産權保護等方面作出適度前瞻性規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二級調研員董良説。
《條例》共9章87條,主要圍繞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品種選育與育種技術創新、品種管理、生産經營、保障促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規範。
《條例》從源頭牢牢守住“家底”,按照“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思路,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明確編制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統籌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常態化開展種質資源普查調查,制定、調整和公佈省級可供利用種質資源目錄,支持建設專業化鑒定評價與基因發掘平臺,構建特徵庫與分子指紋圖譜庫,明確省級種質資源屬於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共享,鼓勵聯合開展交流利用和商業開發與收益共享,規範境外引進資源管理,並嚴格劃定保護紅線。
擦亮種業的中國芯,讓“米袋子”“菜籃子”“肉盤子”端得更穩當。《條例》立足構建梯次分明、分工協作、適度競爭的創新體系,統籌發揮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種業企業作用;支持開展基礎性、前沿性育種理論與技術研究和公益性研究,加強生物技術研究和智慧育種研究,組織開展核心技術和種業創新聯合攻關;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重點培育領軍企業,推動種業創新資源開放共享,加強南繁基地建設,支持協同創新、異地繁育和成果轉化,推動育種技術從“跟跑”向“並跑”“領跑”邁進。
“目前,全省建立起以12家省級種質資源庫(場)為核心、44個市縣級保護點為補充的“1+N”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建有國家級制種大縣和區域性良種繁育基地17個,建成62個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12個綜合試驗評價基地。企業實力不斷壯大,沃土、國欣、雪川、巡天等企業進入全國種業100強。”河北省農業農村廳種業處副處長邢寶説。
嚴格品種的全鏈條管理,構建規範有序的“品種賽道”。《條例》以審定、登記、認定、引種備案、退出全鏈條管理為抓手,明確主要農作物、主要林木品種、畜禽新品種、水産新品種等須依法審(鑒)定;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須依法登記,鼓勵對未列入目錄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申請認定;明確引種外省市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須進行備案的規定。同時建立品種退出機制,明確撤銷審定認定和取消備案的具體情形。此外《條例》規定,逐步提高審定認定標準,加強品種推廣服務,支持品牌創建,強化知識産權保護,杜絕品種同質化,保障種業安全高效。
近年來,河北立足農林業資源優勢,以“種好菜園子、豐富菜籃子”為目標,構建起全域覆蓋、四季均衡的蔬菜供應體系,穩居供京蔬菜第一大省地位。“河北凈菜”用新鮮果蔬,架起了京津冀民生保障的“綠色橋梁”。
要獲得優質農林産品,除了育得好,也要種得好。《條例》規範生産經營管理措施,守護種業市場“公平底線”,分為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種畜禽、水産苗種、農業微生物菌種五節,在嚴格落實生産經營許可制度、建立全流程的品質管理體系的同時,針對各類種業不同特點,分別制定措施擴大種業生産經營規模。比如,規定農作物種子開展標準化生産、建立繁育生産基地,林木種子優化造林綠化樹種選擇、提高砧木與嫁接品種適配性,種畜禽改善良種繁育條件、加強生産性能測定,水産苗種加強親本管理、改善苗種繁育環境,農業微生物菌種推進規範化、集約化和農業微生物資源産業化等。
為厚植種業發展的“肥沃土壤”,《條例》從財政、金融、保險、土地、人才、科技等方面打出政策“組合拳”,強化政策與資金保障,特別明確對具有重大經濟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的項目予以長期穩定支持;建立重大品種研發與推廣後補助機制,對符合條件的良種進行獎勵性補貼,鼓勵保險機構的保險資金支持種業發展;明確基礎性、公益性種業研究工作成績可以作為職稱評定依據,職稱評定不得簡單將育成品種或者推廣收益作為限制條件。(文 高志軒 梅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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