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口市的許多小區,一進入小區,從門口的道閘,再到燈箱、公告欄、電梯,甚至是房頂,滿眼看到的都是廣告。這些廣告如何進入小區的?收入屬於誰?如何支配的?不經業主同意能否安裝廣告?廣大業主們是否了解呢?11月3日,記者從海口市龍華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近日宣判一起責令海口龍華區某花園物業公司公佈廣告收支情況案。(11月4日南海網)
毫無疑問,海口龍華區法院利用判決宣示了法律對業主權益的保護,而這則案例經媒體報道,也將起到很好的普法宣傳作用,更多業主了解了與自己緊密相關的《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也開始明白,小區廣告收入的去向業主有權利知道,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物業公司理所應當的義務。
透過這起案例,我們深思:法律賦予業主的知情權,為何卻要通過打官司來獲取?認真想來,其實離不開業主與物業角色的錯位——原本,業主應該是小區的主人,與物業之間就是僱主與被雇傭者的關係,物業在收取物業費後,理應盡心盡力為業主服務,如今的現實是,物業反客為主,喧賓奪主“掌管”小區,在業主地盤上大開道場,小區公共設施的權利被任意踐踏的事情屢見不鮮。
何以如此?仆大欺主是一個重要原因。物業由房地産公司指定,和房地産公司有千絲萬縷、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甚至是利益共同體;他們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都試圖通過儘量少的付出獲取儘量多的報酬,而業主大都分散,業主委員會建立程式繁瑣,仍未普及,個別業主的權利意識難以形成有組織的集體力量,維權行動困難重重,使得物業愈發強勢。此外,對物業一直以來的監管缺位乃至混亂,使得違法成本遠低於收益,違規運行如脫韁野馬般不受控制,物業儼然成了“二政府”。
説到底,廣告費知情權只是物業侵犯業主權益的一個縮影,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對個例的判決還無法起到根本保障業主權益的作用。因此,需要追問的是,現實生活中,還有多少業主權益正在被物業侵犯?如何更好地保障業主合法權益?這需要業主們都能像新聞中龔先生一樣敢於、善於維權,需要業主凝聚維權合力。更重要的是,需要重塑業主與物業的關係。一方面,需要物業主管部門加大對物業所作所為的監督和規範,對於侵犯業主權益的物業,需要完善退出機制,強化業主評價監督權力;另一方面,需要進一步賦予業主自治的權利,比如日前海南探索業主自行管理維修資金,不妨讓業主更多地參與小區治理,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五源河和美舍河國家濕地公園對外開放受到了海口市民的廣泛關注。[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