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送孩子到校學習 究竟誰來管

2016-11-29 11:10:22|來源:北京晚報|編輯:陳愛暖 |責編:

  在很多人的觀念中義務教育就等於應試教育,它因種種弊端而被輿論批評。所以不少家長繞過正規學校的義務教育,將孩子送進私塾、學堂或接回家中自己教育,並認為這才是因材施教。但是,對孩子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問題,是不是完全由家長説了算呢?法律告訴我們要把孩子送到學校,如果不送怎麼辦?

  案例

  送孩子進私學被訴 父親將兒送回學校

  今年5月,家住石景山的劉先生將前妻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兒子小宇(化名)的撫養權,原因是王女士令正該讀小學二年級的兒子輟學,送到沒有任何資質的私學學習。

  主審案件的少年庭負責人楊潔法官前往小宇所在的某公學進行調查、走訪。這所位於昌平區北七家一農場別墅內的“公學”週邊無任何學校標識,由家長自發籌集資金成立籌委會對學校的資金及流向進行管理。進入別墅後,楊潔法官發現這裡大概有四五十名學生,班級涵蓋幼兒園到小學四年級。學校除外聘一些老師來教授語、數、英課程,還安排有唱詩、讀經課程。

  這所“公學”負責人向法官承認,“公學”在北京市未進行註冊,國內不承認其辦學資格。

  “母親為小宇選擇不受我國教育法所保護的私學進行學習,這影響到小宇健康成長。”楊潔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小宇母親的做法明顯違法。最終,法院將小宇判由父親撫養。目前,小宇已離開這所“公學”,進入公立學校學習。

  父母一方因剝奪孩子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而被剝奪撫養權的案例並不少見。幾年前,離異父親陳某將讀小學的兒子接回家中自行教育,被孩子的母親訴至石景山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父親將兒子送回了學校。

  現象

  不送孩子在校學習引發爭議

  不同於取得辦學資質的民辦教育機構,小宇所上的“公學”實際上是私學的一種。

  根據媒體不完全統計,目前分佈在各地學堂、私塾、書院超過3000家。2013年8月,21世紀教育研究院發佈的調研報告顯示,在中國大陸約有1.8萬學生不在學校上學,選擇“在家上學”。

  2005年,瀘州市的李鐵軍將女兒李婧磁帶回家自己教。女兒的母親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李鐵軍違反義務教育法,請求讓女兒重返校園。面對法院的判決,李鐵軍表示“寧肯坐牢也不送女兒到學校唸書”,女兒自此再未踏入過學校一步。11年過去了,媒體再訪李鐵軍父女,發現21歲的李婧磁做不完初中試卷。

  另一位踐行“在家上學”的父親是鄭淵潔。兒子鄭亞旗小學畢業後,就由他在家教育。作為童話大王,鄭淵潔親自編撰了10套教材,由自己的童話主人公串場。除此之外,他還請來退休教師給兒子教語數外物化生。18歲時鄭亞旗離家自立,如今公司年入1.5億元。

  鄭淵潔教子成功令很多父母羨慕,這個案例是目前中國僅有的孤本,難以複製。“在家上學對父母的學識能力、眼界格局和時間精力都提出很高的要求。”西城區一位初中老師告訴記者:“畢竟只有一個鄭淵潔,不建議家長去模倣嘗試。”

  分析

  義務教育階段離校是違法行為

  根據憲法規定,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必須接受義務教育,這是國家、社會及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為9年,可以説在這9年內讓孩子離開學校,在私學機構或家中接受全日制教育,都是違法行為。

  此外,《義務教育法》第14條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在深圳梧桐山麓的梧桐村,各類私塾自2004年起在這裡聚集,因教學內容主要為誦讀四書五經,故名“讀經村”。私塾規模目前達到近30家,其中大部分沒有辦學資質。

  “如今一些父母想借用外來教學理念來彌補應試教育的弊端,卻脫離社會實際和孩子自身發展的需要。”楊潔法官認為:“讀經本身不壞,但不能讓孩子脫離義務教育,那只會害了孩子。”

  真愛夢想是一家致力推動中小學素養教育水準的公益基金會,該基金會北區負責人齊鵬舉認為,無論是家長、學校、私塾都應該尊重孩子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齊鵬舉稱:“為孩子選擇什麼樣的學校開展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習,建議父母慎重考慮”

  探討

  家長不送娃上學誰來起訴

  全國到底有多少父母因為不讓孩子接受義務教育而被訴?為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此類判決書不能上網,所以無法查詢。

  “現實中往往是離婚一方以另一方剝奪孩子受教育權為理由要求變更撫養權,問題才暴露出來。”楊潔法官説:“如果説父母沒有離婚,都願意把孩子送到私塾,那這種侵權行為很難被發現。”這反映出保障孩子受教育權面臨的一個尷尬:公權力、司法力量和社會力量難以介入。

  儘管我國法律規定了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利益應當承擔的民事及刑事責任,但未明確賦予特定機構具有專職的監護監督職責。

  楊潔法官解釋,這裡面的原因有三點:一是孩子年齡小,沒有提起訴訟的能力;二是在我國多以身份、血緣關係為基礎確立的家庭監護關係中,作為第三方的個人或單位很難介入;三是當今社會人口流動量大,對於人戶分離未成年人監管、保護存在盲區。

  “法律只是告訴我們要把孩子送到學校,如果不送怎麼辦呢?也沒有處罰措施,同時法律沒有賦予一些社會力量以權力,所以它們也成為不了訴訟主體。”楊潔法官認為,如何保障孩子受教育權,可以借鑒今年3月份施行的《反家暴法》,“明確政府、社會組織、自治組織和學校等各方職責,形成一種干預制度,集全社會力量來保障孩子受到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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