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水準,加快推進國際旅遊島建設,打造全域旅遊,11月29日,《海南省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交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二次審議,《草案》規定,公共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公共信息標誌有損壞、脫落等情況,影響公共信息標誌提示和指引功能,未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的,或者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廣告內容的最高罰10萬。
建立公共信息標誌標準查詢平臺 免費查詢
為了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服務,《草案》規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服務、指導等工作,普及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知識,提高全社會的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意識。
省人民政府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公共信息標誌標準查詢平臺,為公眾提供標準免費查詢服務。
為了提高標準目錄編制的透明度,增強標準目錄的科學性和規範性,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向社會公示和徵求公眾意見的內容。《草案》規定,標準目錄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公共信息標誌;機場、車站、商場、醫院、景區、旅遊度假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平面示意圖或者信息板;城區主要道路兩側、重要交通設施出入口或者行人較為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街區導向圖。
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廣告內容最高罰10萬
《草案》指出,部分市縣存在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商業廣告的情形,嚴重影響了公共信息標誌的使用效果,也不符合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要求。《草案》規定,禁止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廣告內容,設計、製作或者銷售不符合標準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産品的。
《草案》明確,未按照規定設置公共信息標誌,或者設置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標準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公共信息標誌有損壞、脫落等情況,影響公共信息標誌提示和指引功能,未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的;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廣告內容的等;由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指出,公共信息標誌的設置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公共信息標誌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公共信息標誌的準確、完好、整潔、清晰。公共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公共信息標誌出現損壞、脫落等情況時,設置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對公共信息標誌進行修復、更新或者拆除。
五源河和美舍河國家濕地公園對外開放受到了海口市民的廣泛關注。[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