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日從海南省旅遊委獲悉,經省政府同意,近日由海南省旅遊委、省財政廳共同擬制的《海南省鼓勵郵輪旅遊産業發展財政獎勵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出臺,對郵輪旅遊産業實施獎勵政策。
海南省對選擇海南省郵輪港作為始發港或訪問港開展運營的郵輪公司進行獎勵,按照郵輪噸位情況進行分類,其中A類郵輪:噸位數5萬總噸(含)以下;B類郵輪:噸位數5萬總噸以上-10萬總噸(含);C類郵輪:噸位數10萬總噸以上。
對郵輪公司、郵輪經營人及租賃(或包租)郵輪的企業開闢海南(海口或三亞)母港航線按照航次予以獎勵。A類郵輪:5航次以下,獎勵10萬元/航次;5航次(含)至10航次(含),獎勵12萬元/航次;10航次以上,獎勵15萬元/航次。B類郵輪:5航次以下,獎勵20萬元/航次;5航次(含)至10航次(含),獎勵25萬元/航次;10航次以上,獎勵35萬元/航次。C類郵輪:5航次以下,獎勵30萬元/航次;5航次(含)至10航次(含),獎勵35萬元/航次;10航次以上,獎勵40萬元/航次。
《辦法》實施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暫定三年。(記者 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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