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評促建”不是“以評逼建”

2017-02-13 16:31:10|來源:中國教育報|編輯:王俊嬌 |責編:張曦晛

  在學前教育政策重點從擴充學位向確保品質方向發展的大背景下,“以評促建”正成為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保障和促進品質提升的主要思路,於是各種類型和名稱的評價由此催生。然而,目前的評價設計,常常將“促建”這一目的不知不覺地理解為督促甚至逼迫教育機構自己設法達成一定的要求,如此定位的評價所實現的效果,與“以評促建”的良好願望相去甚遠。

  當前,很多地區幼教機構的管理部門,將督查評價、營造競爭氛圍作為促進品質提升的法寶。各部門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各自發起評價過程,評價名目繁多、頻繁展開,常常只在“綜合評價”“專項評價”“應急評價”及“項目評審”上做區分,有強烈的“檢查”或“競賽”色彩,並不參照品質發展不同階段的目標來設定評價的目的,以至於評價項目常常運動式發起與結束。而且,每次對全體機構“一視同仁”,要麼將“結構條件指標”“保教過程指標”甚至“兒童發展指標”全部列入評價內容,要麼就從中選擇“安全”或“衛生保健”一個單項來評價,對不同品質基礎的機構反復在各個方面進行檢查。

  然而,對處於不同品質現狀的機構而言,品質建設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如果評價的目的將“規範+資源配置”與“導向+持續專業支持”混為一談,即把準入許可評價與優質認證用同一套指標標準、相似的程式加以評價,只憑藉得分來確定“合格”與“優秀”,結果就是鬍子眉毛一把抓,規範的力度不夠,而導向又過於強制和刻板,起不到評價的“智囊”作用。

  目的混雜而各自為政的評價,往往導致評價指標涉及面過廣,而評價標準制訂的急迫性及對評價過程可行性的考量,又自然而然使很多指標的具體標準依據及清晰表述缺乏必要的研究和推敲過程。這也使得幼教機構在接受評價之前和過程中,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揣摩每一項評價標準,花相當多的時間對檔案材料進行歸類和裝訂等。

  可見,如果不能通過系統地設計評價引導幼教機構明確“品質”的內涵、樹立逐項穩步改進品質的意識,相反,一項項孤立的評價若帶給眾多機構短期內達成方方面面指標標準的心態,不僅無法實現“以評促建”的良好願望,反而可能對品質建設的長遠過程帶來傷害。

  因此,各地在設計不同類型的評價時,首先應意識到品質發展的長期性,參照品質發展的不同目標系統地設計評價。特別要明確準入許可評價、優質認證、績效評價、品質監測等不同類型評價在目的上的差異,避免混為一談,才能在合適的地方發揮不同類型評價對品質建設的不同作用。

  準入許可評價應該是奠基性的評價類型,以規範辦學為目的,強制所有機構參加,這種評價用“檢查、監管”的姿態來進行是有必要的,評價的內容主要聚焦于辦學條件和日常運營及保教行為是否損害兒童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參照保障兒童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底線來設定標準。

  優質認證評價為了細分品質提升的步伐,有時會再分不同品質等級。由於品質的持續提升有賴於幼教機構團隊的主體意識,這類評價要想“促建”,不宜簡單地採取強制參加的方式,無論在評價標準制訂階段,還是評價開展階段,都需要讓幼教機構廣泛參與,自主申請和自我評價,以此激發幼教機構主動建設的動機,也在社會上營造重品質的氛圍。同時,還需要將持續的有針對性的“輔導”與多方參與的品質研判銜接起來。

  績效評價意圖在組織中凝聚力量達成階段目標,故需要緊扣某地區某階段的品質發展目標,評價各機構為整體上實現目標付出了多少努力及推動目標達成的情況,以此衡量“績效”。

  品質監測的目的是定期了解本地區學前兒童發展與學前教育狀況的抽樣性調查,以此研判政策的薄弱環節,它並不對個體機構加以問責,否則不僅難以得到真實信息,還可能因需要測量兒童發展結果而導致“應測教育”。

  明確了這幾種不同類型的評價在目的上存在的差異,就要在穩步提升品質的大系統中安置不同目的的評價,不能簡單化地採取統一的評價主體和評價程式,而要追求針對目的的、可進行效度檢驗的評價工具,系統地建立評價系統,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多頭評估、重復評估的問題。

  各地在設計評價時,還應意識到品質建設責任的“共擔性”,“以評促建”將評價定位為“手段”,表明品質不是“評”出來的,而是“建”出來的。評價在理想狀態下,也只能發揮“慧眼”的作用,必須將評價中獲取的品質信息、對品質狀況形成原因的研判,細緻地溝通給對品質建設負有不同責任的部門、業內人士和社會公眾,而不能止于評價機構備案或給被評價機構反饋一個粗略的評價報告。

  如何使用和溝通評價的結果,亦需根據受眾的不同而加以設計,才能真正達到評價的“促建”作用。在評價中,因物質和人力資源配備不足而導致的品質問題,應提供給本地區的教育財政部門和人事部門,以指引投資的量和投入方向、教師招募和待遇的政策制定;因教師某領域專業能力缺陷導致的品質問題,應提供給教研部門和師訓部門,以指引教師培訓內容重點的確定;因社會公眾或業內工作人員教育理念分歧而導致的品質問題,宜將兒童發展整體狀況溝通給社會公眾,引導公眾關心兒童全面發展的觀念。

  “以評促建”遠不是“以評逼建”那麼簡單,需要在品質保障大系統的不同環節嵌入精心設計的評價,才可能使這一良好願望不落空。(作者:郭良菁,作者單位: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分享到: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