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8日從海口中院獲悉,海口市糧食局原局長陳信一人犯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據介紹,2008年至2014年,陳信(男,1957年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在擔任海口市糧食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蒙某、柯某等人賄賂款項,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114萬元指人民幣、8000美元。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決,陳信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08年至2012年期間,為了獲得時任海口市糧食局局長陳信的支持和幫助,海口東銀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每逢春節、中秋等節日,均送給陳信3萬元、5萬元不等的好處費,四年共計37萬元。2011年,海口市糧食局在糧食系統進行輪崗換屆,蒙某為了保住海口第二糧油儲備公司董事長柯某的職位,便於雙方繼續進行違規代儲業務,蒙某送給陳信10萬元。2015年春節期間,陳信退還給蒙某11萬元。
2011年底至2012年初,挂靠海口瓊山基礎建築公司的包工頭黃某承攬了海口市糧食局下屬企業一系列的基礎工程建設。為了感謝陳信的支持和幫助,2012年春節前,黃某送給陳信2萬元。
2011年底至2012年春節期間,海南海口糧油儲備公司董事長趙某違規將儲備糧輪換業務交給陳代其代輪換代儲,為了獲得陳信的幫助和支持,趙金城送給陳信2萬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間,海口市軍糧供應管理站董事長吳某為了感謝陳信在工作中的支持和幫助,每年春節均以給陳信女兒紅包的名義送給陳信2000美元,四年共計8000美元。2015年5月,陳信的妻子將吳某之前送的8000美元退還給吳某的妻子。
2008年至2010年期間,海口譽新糧油貿易公司總經理梁某為了長期保持與軍供站違規從事儲備糧輪換及“三軍三警軍糧供給”業務,每年均以過年紅包的名義送給陳信3萬元,3年共計9萬元。
馮某係二儲公司的工會主席。2009年,陳信由於急需用錢,便以借錢名義向馮某索要10萬元,一直沒有歸還。2012年,在陳信的幫助下,馮某的家庭企業與二儲公司建立了糧食貿易關係。
陳信在擔任海口市糧食局局長期間,明知下屬企業違反規定將糧食的代儲代輪業務交給無資質的私人企業經營,放任、默許海口市糧食局下屬糧食存儲企業違規外包儲備糧輪換業務及貿易糧業務,並對資金流轉情況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致使國家公共財産遭受巨大損失。陳信不認真履行對海口第二糧油儲備有限公司的監督檢查職責,放任該公司董事長柯某與蒙某違規從事儲備糧輪換及貿易糧業務,致使該公司拖欠農發行3678.75萬元貸款無法償還,造成市級儲備糧稻穀虧庫1167.71噸,大米虧庫3800噸,不宜存糧達1039.8噸,糧食品質不達標率為79%。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多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14萬元、美元8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陳信在擔任海口市糧食局局長期間,玩忽職守,對糧食局下屬企業的糧食存儲、輪換業務疏于監管,造成了儲備糧大量虧庫,拖欠銀行鉅額貸款無法歸還的嚴重後果,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陳信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受賄的罪行,其中包括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在案發前已退還部分贓款,具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
宣判後,被告人陳信表示不上訴。(胡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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