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海口的林女士反映,她2016年將自己家裏的一套住房租給朱姓租戶,約定租期一年,但2017年租期到了,卻發現房子已被租戶再次轉租,新租戶承租期到了之後,在未簽訂新續租合同的情況下,已通過仲介向她轉賬續交了一個月房租,可如今,她希望停止續租收回該處住房,卻遭到新租戶拒絕,希望記者幫忙調解。
房子出租期間被私自轉租
到期收回卻受阻
3月14日,南國都市報記者也聯繫到房東家屬林女士本人,以及涉及仲介公司工作人員和新租戶等人對此事進行了了解。
據林女士介紹,涉及住房位於海口西湖假日廣場的一套小戶型住房,該處住房産權證是挂在她女兒名下,但由她全權處置。2016年3月9日,她將房子以一年租期,租給了一名姓朱的租戶。但當時沒注意,房屋租賃合同寫得過於簡單,只是規定承租方“不得轉換用途”,並未明確租期內不得轉租。
據林女士反映,沒想到2016年年底,租戶朱先生在一年承租期限還未到期的情況下,且在未告知她的情況下,已經將房子通過物業和仲介轉租給了另一名新租戶(魏先生)。
林女士稱,在2017年3月8日,此前約定一年時間到期後,她要求收回房子,而新租戶則通過物業向她的銀行賬戶按照之前的租房價格轉賬1200元錢,希望續租一個月,但她希望儘快收回房屋,並未簽訂續租協議。目前,新租戶則以已經交納一個月續租房款為由拒絕搬離。
記者介入調解後
雙方均願意通過協商和解
對此,記者也聯繫到林女士所在房産最新承租方魏先生和仲介公司工作人員陳某英。據陳某英介紹,此前,租戶魏先生2016年在海口購房後,新房裝修期間,找出租房,通過聯繫該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得知林女士的房子可以用於出租。通過仲介公司介紹,魏先生與物業簽訂為期四個月的房屋租賃合同。2017年3月4日,四個月租期已到,魏先生表示希望續租一個月,並通過物業向林女士轉賬1200元房租。但林女士在收到房租後,卻拒絕續簽房租合同,臨時要求漲租金,並要求魏先生立即搬離,但遭到魏先生拒絕。
而對此,記者也聯繫到魏先生本人進行了核實。據魏先生介紹,租房前,他並不認識林女士,且不知道林女士就是房東,目前,他是通過仲介介紹後,與物業簽訂租房合同,且正常繳納了續租租金,但卻臨時被要求搬離,認為林女士應與物業和仲介協商解決好費用問題,而非臨時漲房租強制要求他搬離。對於解決方案,魏先生表示,願意在這個月房租到期後搬離,或者容許幾天尋找其他出租房後搬離,但要求林女士退還多餘的租房房款。
事發後,由於要求立即收回房屋使用權,林女士一度報警,但警方以涉及民事合同糾紛為由,讓林女士通過法院起訴解決,而涉及程式繁瑣,林女士也表示無奈。記者介入調解後,目前,雙方均表示,願意通過協商和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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