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一女子持雙戶口補領結婚證
其中一戶口信息被登出後
撤結婚證不成起訴民政局
因為結婚證丟失,屯昌的一對中年夫婦劉強、林麗重新申領了結婚證。林麗還有另一個叫方麗的戶口信息,補領時她用的就是方麗的信息。方麗的身份後來被公安機關登出,補領的結婚證又要怎麼辦呢?
1996年,20多歲的劉強和林麗在林麗的老家瓊中申領了結婚證。劉強是屯昌人,婚後,兩人也一直居住在屯昌。2010年,因為保管不當,劉強和林麗的結婚證丟失。同年6月,劉強和林麗在屯昌民政申請補辦結婚證。當時,林麗有兩個身份證信息,一個叫林麗,瓊中人,另一個是方麗,屯昌人,兩個信息的出生年月也不相同。補領結婚證時,林麗使用的是方麗的名字。屯昌民政局給劉強和“方麗”頒發了結婚證。
後來,公安部門與林麗協商後,將“方麗”的身份信息予以登出,留下了林麗的名字。所謂的“方麗”原本就不存在,現在連身份信息都沒了,劉強和林麗便決定撤銷之前以“方麗”名義補領的結婚證。但是,民政局卻不同意。於是,劉強和林麗向屯昌法院提起訴訟,稱當時提交的身份證信息不明確,導致屯昌民政局給他們頒發的結婚證身份信息有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以“方麗”名義申請的結婚證。
屯昌民政局則表示,劉強和林麗補辦《結婚證》時並未告知工作人員實情。經他們了解,林麗有兩個身份信息,其辦理婚姻登記時用的是屯昌的戶口,他們按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證件辦理婚姻登記並無過錯。而經他們向瓊中調取的原始檔案顯示,不但林麗的姓名、出生時間不同,連劉強的名字也出現諧音字,因此他們無法證實原始檔案的持證人就是劉強和林麗。對此,他們才不予撤銷劉強和“方麗”的結婚證。
屯昌法院認為,劉強、林麗于1996年在瓊中申請辦理結婚證,而後以保管不妥,丟失為由又以劉強、方麗的名義向被告屯昌縣民政局申請補辦領取了結婚證。屯昌縣公安局已登出林麗在屯昌的戶口方麗的信息,即被告屯昌縣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持證人方麗戶口已登出,即該結婚證也應予撤銷。據此,屯昌法院判決屯昌民政局撤銷2010年給劉強、方麗頒發的結婚證。(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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