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海南頻道報道:4月25日,從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原副局長、調研員陶某某受賄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陶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400萬元,同時繼續追繳贓款818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期間,陶某某利用擔任洋浦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調研員的職務便利,在負責的多個項目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通過設立公司,以分包項目的名義,非法收受項目承攬方給予的錢款共計2487.76萬元。
2016年2月25日,陶某某到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家屬已代其退繳贓款1668萬餘元。
海南二中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洋浦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調研員的職務便利,為多家單位承攬項目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487.7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鋻於陶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其當庭認罪、悔罪,且家屬代其退繳大部分受賄贓款,可以減輕處罰。陶某某多次受賄且收受多人賄賂,可以從重處罰。綜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陶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供稿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雷瓊艷 薛逢俠 編輯 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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