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防治揚塵污染出臺辦法 工作不力可追究刑責

2017-06-02 10:57:31|來源:海南日報|編輯:王俊嬌 |責編:張曦晛

  原題: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防治揚塵污染不力可追究刑責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建設國際化濱江濱海花園城市,保障海口市民公眾健康,今天上午閉會的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決定。

  《辦法》所稱的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等活動以及土地裸露産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辦法》從政府、部門、社會等多個層面明確了監管職責和防治義務。

  據悉,隨著海口市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建設施工、房屋拆除等活動已經成為海口市揚塵污染的重要成因。因此《辦法》對建設工程的揚塵污染作了重點規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採取設置硬質密閉圍擋、硬化道路、沖洗施工車輛、使用預拌(預製)材料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明確土方、垃圾、渣土等應當即時清運或者遮蓋,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運輸防止物料遺撒。

  對於揚塵較多的房屋拆除工程,《辦法》還特別規定,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全程採取邊拆邊淋、灑水等防塵措施,未完全拆除前使用密閉防塵網圍擋建築物;爆破拆除前應採取內外噴淋、灑水等方式淋濕建築物,爆破後立即採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後,施工用地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地面硬化綠化等防塵措施。此外,《辦法》還對綠化作業、環衛作業、礦石及粘土開採和加工活動、物料運輸和堆放等活動的揚塵防治措施作出了規定。

  對於違反《辦法》規定的揚塵污染行為,《辦法》規定將對責任主體處以兩千元至十萬元不等的罰款,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按照原處罰額按日計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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