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揚塵污染防治辦法7月實施 不整改將連續處罰

2017-06-06 09:19:09|來源:海南新聞網|編輯:王俊嬌 |責編:張曦晛

  6月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稱,《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由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辦法》不但對海口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理順了權責關係,為執法提供法律依據,還加大了處罰力度,尤其是規定執法者可對拒不整改的違法者採取連續處罰,一直罰到改正為止,加強了法規的震懾力度。

  揚塵污染為什麼該管?

  6月3日,海口市發佈了《2016年海口市環境狀況公報》,內文稱根據國家環保部統計,2016年海口空氣品質在全國74個重點城市中再次排名第一,這已是海口連續七年獲此排名了。

  但古語有雲:生於憂患,死於安樂。根據海口市大氣污染顆粒物來源解析的研究表明,PM2.5的主要成分分擔率中,揚塵污染佔了很大一部分,且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揚塵污染有加劇之勢。因此,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很有必要。

  近年來,海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了對大氣環境污染的防治與監管,在揚塵污染治理方面採取了一些積極有效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管體制、防治措施等方面仍存在明顯不足。為進一步理順揚塵污染防治管理體制,規範管理行為,強化治理措施,推動海口市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創建目標的實現,有必要制定本《辦法》。

  怎樣算揚塵污染?

  根據《辦法》規定,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綠化養護、道路保潔、礦産資源開發等活動以及土地裸露,産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辦法》將適用範圍限定為“海口市主城區範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活動”,但海口市主城區範圍以外的揚塵污染防止也將參照《辦法》執行。

  揚塵污染防治將由誰來管?

  《辦法》從政府、部門、社會等多個層面明確了監管職責和防治義務:

  一、規定“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二、要求居(村)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違反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及時報告並協助依法處理,增強法規的可執行性;

  三、明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市政市容、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

  四、規定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揚塵污染防治的行為,有勸阻、投訴和舉報的權利,以及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防治和減少揚塵污染;

  五、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自律管理。

  揚塵污染該怎麼管?

  在建設工程方面,《辦法》要求首先要從源頭落實各方職責,明確規定“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工程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具體實施方案並落實防治措施,監理單位對未按方案施工、運輸的單位應當要求其改正並及時進行報告;其次,要細化施工防治措施,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採取設置硬質密閉圍擋、硬化道路、沖洗施工車輛、使用預拌(預製)材料等防塵措施,並對混凝土等原材料的現場加工作了防塵要求;再次,要明確土方、垃圾、渣土等應當及時清運或者遮蓋,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運輸防止物料遺撒;最後,還對道路、橋梁、拆除等建設工程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作了具體規定。

  針對其他領域發現的揚塵污染問題較為突出的情況,《辦法》也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防治要求:一是規定物料堆放場所、城市園林綠化作業、環衛作業、礦石及粘土開採和加工活動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二是明確暫時不能開工的裸露建設用地,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和其他城鎮裸露土地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和防治要求。

  污染者該怎麼罰?

  《辦法》在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有:

  一、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的;

  (二)施工工地未採取灑水、遮蓋、沖洗等防塵措施的;

  (三)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二、明確運輸單位或個人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罰,違者將可能被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三、設置物料堆放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石膏粉、重鈣粉、膩子粉等易産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露天堆放的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擋墻、遮蓋等防塵措施的;

  (三)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噴淋等防塵措施的。

  四、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連續處罰是什麼?

  根據《辦法》規定,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防塵措施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據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嚴音莉介紹,所謂“連續處罰”,是指假如違法者接到責令整改通知書後,仍不悔改,那麼將從責令整改通知書所示的責令改正日第二天起按照原罰款數額繼續處罰,直至改正為止。比如違法者原先被處罰一萬元,但直到責令改正日後第10天才整改,違法者總共需繳納罰金十萬元。

  “這一規定可以有效打擊一些拖拖拉拉拒不整改的違法者。”嚴音莉説。(記者周靜泊 實習生常榕)

  附《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全文:

  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2017年5月2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6月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品質,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主城區範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綠化養護、道路保潔、礦産資源開發等活動以及土地裸露,産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違反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政市容、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揚塵污染防治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舉報制度,設置投訴、舉報平臺和違法行為曝光平臺,向社會公佈統一的投訴和舉報電話、信箱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受理、調查投訴和舉報事項,作出相應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予以反饋。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揚塵污染。

  第九條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自律管理。

  鼓勵推廣和使用先進、實用的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設備。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十條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工程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造價,專款專用。

  建設單位依法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制定施工、運輸揚塵污染防治具體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中,發現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方案進行施工、運輸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密閉圍擋。

  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施工車輛到達的道路以及施工人員日常行走的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車輛出入口應當安裝車輛沖洗設施設備,配置防溢座或者廢水收集坑、沉澱池,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高空施工作業應當設置立體防塵網。施工工地搭設的外腳手架外側應當採用清潔、無破損的密目網進行封閉。

  第十三條施工工地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級配碎石和預拌水穩混合料,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因特殊情況需要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採取密閉、噴淋等防塵措施。

  施工工地所用的石材、木制品、混凝土(砂漿)預製件等構件,應當採用製成品實施裝配式施工。因特殊情況需要現場切割的,應當採取密閉、噴淋等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施工工地應當合理控制土方開挖和存留時間,及時採取灑水、土方表面壓實、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

  路基土方填築不得使用無防塵遮罩的粉碎設備。

  在特殊氣象條件下,開挖、裝卸土方易産生揚塵且無法採取有效防塵措施的,應當停止土方開挖、裝卸作業。

  第十五條混凝土路面切縫施工應當採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噴灑瀝青透層油、粘層油等施工應當採取遮擋措施。

  第十六條橋梁工程主體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採用密閉容器垂直清運或管道清運的方式清運橋上的建築垃圾等物料。

  第十七條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採取邊拆邊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未完全拆除前使用密閉防塵網圍擋建築物;

  (二)採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在爆破前採取內外噴淋、灑水等方式淋濕建築物,並在建築物內各層樓板設置盛水裝置,爆破後立即採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拆除工程完成後,施工用地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地面硬化、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十八條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不得高空拋擲、揚撒。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進行遮蓋。

  第十九條運輸土方、垃圾、渣土、砂石、灰漿等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保持車身乾淨,並按照規定路線和規定時間行駛。

  第二十條物料堆放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場坪、道路進行硬化處理;

  (三)砂石、粉煤灰等物料、構件按平面佈置圖分類、分規格存放,易産生揚塵的石膏粉、重鈣粉、膩子粉等物料採用密閉容器存放,或者袋裝入庫集中管理;

  (四)露天堆放的物料採取擋墻、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

  (五)裝卸物料採取密閉、噴淋等防塵措施;

  (六)對長期性的廢棄物料堆放場所進行綠化、鋪裝或者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七)在大型物料堆放場所出口處安裝車輛沖洗設施設備,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第二十一條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二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範。

  城市園林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特殊氣象條件下,進行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易産生揚塵時,停止作業;

  (二)種植土、棄土、余土以及其他作業物料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種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遷移綠化植被後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補植的,對裸露土地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六)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和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低於圍擋邊石或者道板三至五釐米。

  第二十三條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標準。

  主幹道路、快速道路應當採用機械化吸塵式等先進防塵方式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吸塵式清掃。

  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採取有效防塵措施,進行低塵作業,因特殊氣象條件無法採取有效防塵措施時,停止作業。

  第二十四條從事開採和加工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先進工藝,配備防塵設施設備,防治揚塵污染。

  對停用的採礦、採砂、採石和其他礦産、取土用地,從事開採和加工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二十五條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和其他城鎮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以及河道沿線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二)單位範圍內的,由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的,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社區(村莊)邊角空地的,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五)國有儲備土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閒置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員負責。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政市容、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採取停止施工、運輸施工物料、採礦等揚塵管理控制應急措施。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市政市容、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監督管理職責,對有關單位和個人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處置,並將産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政市容、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保護被檢查人的隱私。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定期發佈揚塵污染信息。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信息,實現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測網絡和數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的;

  (二)施工工地未採取灑水、遮蓋、沖洗等防塵措施的;

  (三)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設置物料堆放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石膏粉、重鈣粉、膩子粉等易産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露天堆放的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擋墻、遮蓋等防塵措施的;

  (三)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噴淋等防塵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防塵措施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市主城區範圍以外的揚塵污染防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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