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海南加大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的支持 資金管理有了新變化
近年來,海南省中小微企業快速發展,2013年修訂的《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難以滿足需求。為此,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日前出臺《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
據了解,修訂後的《辦法》在資金支持範圍、資金重點支持內容、資金支持方式、資金管理使用方式等四個方面均有了新的變化。
變化一:申報企業“成立1年”縮短為“半年”
省工信廳、省財政廳每年年初按照《辦法》規定,結合我省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産業發展規劃以及中小企業發展需求等,確定當年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以及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服務機構。
根據《辦法》規定,申報專項基金的市場主體須是在海南省內辦理註冊登記、財務制度健全,成立半年以上且1年內沒有因財政、稅務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及相關監督部門的處理、處罰的市場主體,包括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服務機構。
值得關注的是,在資金申報條件方面,此次修訂將申報企業“成立1年以上(含1年)”縮短為“半年以上(含半年)”,這無疑擴大了專項資金的覆蓋面。
變化二:加大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的支持
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提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服務水準、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等方面。
本次修訂重點是加大了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的支持。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與國家公共服務平臺網絡互聯互通,為全省中小企業打造全方位、一站式、綜合性的公共服務平臺,解決中小企業普遍面臨的資源碎片化、公共服務碎片化等問題。
同時,充分發揮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的帶動作用,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為全省中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諮詢、信息、技術、融資、培訓、市場、法律等多種公共服務,進一步提升其公共服務能力,利用專項資金,對服務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服務機構給予一定額度獎勵。
變化三:給予服務機構資金支持
《辦法》提出,專項資金主要採取貸款貼息、購買服務、風險補償、獎勵補助、股權投資和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本次修訂主要增加了對服務機構進行補助獎勵等方式。
一是對納入海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的建設單位,實施建設項目所發生的服務場地、設施改造裝修和軟硬體購置等費用給予補助。
二是通過“政府扶持服務機構,服務機構服務中小企業”的方式,代替以往直接給予企業獎勵或補助。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運營發展,對支持我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公共服務示範平臺、小型微型創業創新基地等服務機構,按業務開展情況給予一定額度獎勵,單個服務機構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此外,通過構建風險補償機制,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撬動和放大作用。針對半抵押的“政保貸”和無抵押的“政銀保”等政策,以財政資金作為融資增信資金,以企業風險互擔、政府風險補償的方式分擔貸款風險,有效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金融機構可按財政資金的10倍發放貸款,提高財政資金的放大作用。
變化四: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管理專項資金
為充分發揮省級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區域中小企業協調發展,對資金管理使用方式進行了優化,調整專項資金由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管理。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並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各市縣中小企業發展情況,優先將專項資金切塊下達市縣。資金項目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以各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申報、審核為主,各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等相關部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後,將資金使用情況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備案。
通過此次調整,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將更側重於制定科學合理的分配辦法和加強資金的使用監管,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準和使用效益。(記者 任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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