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完善檢察官權限配套制度 多項決定權下放

2017-07-18 09:21:33|來源:海南日報|編輯:王俊嬌 |責編:張曦晛

  記者17日從省檢察院獲悉,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檢察官權限配套制度,持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該院重新修訂了《海南省檢察機關檢察官權限指引》《海南省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核閱辦法》等文件,確保在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的同時,強化監督,規範辦案流程,切實做到放權不放任。

  據了解,修訂後的權限指引採用“負面清單”與“正面清單”相結合的方法,既規定了117項檢察委員會、檢察長(副檢察長)決定的案件和事項,又規定了137項檢察官決定範圍的案件和事項。為更好地將權力下放、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權限指引將近10項較為重大的辦案事項決定權授予檢察官行使。例如,在偵查監督業務中對無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決定權交由檢察官決定;在公訴業務中,對附條件不起訴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對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已經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對下級檢察院指定管轄請示批復的,均由檢察官自行決定;在刑事執行檢察業務中,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普通罪犯減刑案件提出檢察意見書的權力均由檢察官行使。

  修訂後的核閱辦法則結合實際適當縮小了核閱案件的範圍,規定偵查監督業務中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以及公訴業務中可適用簡易程式並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不報請核閱。根據測算,以上案件約佔目前案件總數的50%,將大大節約訴訟資源,提升辦案效率。

  核閱辦法同時增加對刑事執行檢察業務中擬提出釋放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報告進行核閱,對民事行政檢察業務中一般的終結審查、受理依職權監督案件以及中止審查決定的文書進行核閱。此外,修訂後的核閱辦法還減少了檢察長親自簽發法律文書的環節,規定將檢察官決定權限範圍內的法律文書籤發權限委託給檢察官行使,從而進一步簡化了工作流程。(記者 金昌波 通訊員 林玥 蘇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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