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檢察院二分院出臺量刑建議工作規程

2017-08-15 16:12:57|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俊嬌 |責編:杜娜

  國際在線海南消息:8月15日,為推進量刑建議工作,實現量刑公平公正,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刑事司法實際,出臺《二分院量刑建議工作規程》,(以下簡稱為《規程》)對量刑建議工作進行規範。

  《規程》明確提出量刑建議案件的種類,要求案件承辦人對涉及《海南法院關於常見罪名的量刑細則》中規定罪名、涉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罪名、涉及侵犯知識産權類罪名的案件需提出量刑建議,把量刑建議作為一項必要的工作。

  《規程》細化了量刑建議的製作要求。提出量刑建議應當有明確的刑種與刑期,不得兼跨兩種以上主刑;量刑建議具體幅度依《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執行;除有減輕處罰情節外,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對指控的各罪分別提出量刑建議。同時要求,量刑建議書也要載明對被告人的刑罰執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議的依據和理由等。在案件審查報告中,檢察官應當寫明量刑建議的情況,以便核閱人或審批人監督。量刑建議的細化,落實了辦案責任,促使承辦人更加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相關政策,提升了案件品質。

  《規程》規定了提出和變更量刑建議的程式。明確對於檢察官權限內決定的案件,由檢察官決定提出量刑建議,報核閱人核閱;對於檢察官權限外的案件,由檢察官提出量刑的意見,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檢察官在庭審中發現量刑建議不當,需要調整的,在其權限內可以決定的案件,檢察官可以當庭變更;檢察官無權決定的案件,應當依法建議法庭休庭後報檢察長決定。

  《規程》要求檢察官應當對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採納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等進行審查,認為判決、裁定量刑確有錯誤、符合抗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提出抗訴。(供稿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張淦淋 劉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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