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海南省規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處置工作
生態保護紅線區、海岸帶陸域200米範圍內土地可依法採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換等方式處置
為規範全省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清理處置工作,按照《海南省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同時結合工作實際,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就有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並出臺相關通知。
根據相關通知,海南省針對關於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責任認定、規範閒置土地的處置程式、關於政府原因和企業原因的界線、關於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海岸帶陸域200米範圍管控和“兩個暫停”政策導致土地閒置的處置等有關問題,有了更細化、更明確的工作原則和要求。在關於政府原因和企業原因的界線方面,我省明確了對既有政府原因又有企業原因的閒置土地,應當按規定計算不同原因的起訖時間。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有確定的起訖時間的,扣除政府原因影響時間後仍符合閒置土地條件的,應認定為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閒置,並按照閒置土地處置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置。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市縣政府在批准處置方案時,應當明確政府原因消除的責任部門、時限和措施,並限期落實。造成政府原因的責任單位應積極採取措施,消除政府原因。
同時,海南省還明確了因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等規劃調整原因影響土地開發導致土地閒置的,可協商採取改變土地用途等處置方式,用於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規定的開發建設活動,也可依法採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換等處置方式,促使項目退出生態保護紅線區。因海岸帶陸域200米範圍管控政策影響土地開發導致土地閒置的,除經省政府批准確需建設的項目外,海岸帶陸域200米範圍內的土地原則上不得採取延期開發和調整土地用途的方式進行處置,可依法採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換等方式處置。因“兩個暫停”政策影響土地開發導致土地閒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可以相應順延。(記者 陳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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