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最高獎1萬元

2017-11-09 10:26:13|來源:海南日報|編輯:王俊嬌 |責編:杜娜

  原題:海口制定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試行辦法 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最高獎1萬元

  11月6日下午,海口市政府常務會原則性審議通過了《海口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試行辦法》(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海口將通過有獎舉報的方式調動市民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的積極性,市民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屬實的,最高可獲獎金1萬元。

  根據《辦法》,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環境保護系統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舉報環境違法行為不適用本《辦法》。舉報範圍為海口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環保部門查處的,且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放射性廢物管理相關法律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

  關於獎勵金額,《辦法》明確,舉報案件經環保部門查證屬實的,即獎勵舉報人500元。經環保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罰款繳入國庫後,按所處罰款金額的1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舉報案件最終被認定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機關並由公安機關立案的,再獎勵5000元。所有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1萬元。

  另外,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一個對象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按就高原則以一條線索計算獎金。舉報案件被查處後,被舉報對象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並獲取相應獎勵。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已被環保部門掌握或被媒體曝光的,不予獎勵。

  環境違法有獎舉報途徑包括電話(12345或12369)、來信、來訪提交舉報信息等。(記者計思佳 葉媛媛)

  舉報下列行為的,經環保部門認定屬實後,給予獎勵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未按規定安裝或不正常使用大氣、水、噪音、工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防治設施

  ■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廢水、廢氣的

  ■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

  ■環保部門已採取責令停止生産、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經批准擅自恢復生産的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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