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日前印發了《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普通高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實施細則》明確,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開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困難和特殊困難兩種情形: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學生、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家庭無經濟來源導致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認定為特殊困難情形。但抽煙、酗酒經教育不改的或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的學生,不得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分為2檔:第1檔資助對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年每生1500元;第2檔資助對象為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年每生2500元。
各市縣和省屬普通高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教育部、財政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數、所在行政區域、學校生源情況等因素確定。學校所在行政區域為11個國定、省定貧困市縣的,按普通高中在校生25%的比例確定,海口市、三亞市按15%的比例確定,其他區域按20%的比例確定。(記者陳蔚林 實習生曾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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