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臺新建小區配套設施意見,距公交站點超過2公里要配短途交通車輛
居住區4000戶以上要建小學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印發。《意見》指出,各市縣人民政府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公共服務設施;新建小區超過2公里無公交,建設單位要配短途交通車輛等。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等要配套建學校
《意見》指出,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本意見建設和移交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各市縣政府在組織編制市縣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完善水、電、路、氣、光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各市縣政府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公共服務設施。居住區戶數在1500戶及以上的,應規劃建設幼兒園;居住區戶數在4000戶及以上的,應規劃建設小學;居住區戶數在9000戶及以上的,應規劃建設初中。各市縣政府可根據居住區常住人口規模、開發區域功能定位、已有學校和幼兒園等情況適當調整中小學和幼兒園規模和數量。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組織實施新建住宅小區不具備單獨配建條件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並組織相關部門做好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距公交站點超過2公里要配短途交通車輛
《意見》指出,新建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住宅小區按照規劃要求配建的公共交通站點暫未開通公共交通線路,且住宅小區與已開通的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站點距離均超過2公里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備短途交通車輛通達公共汽車或軌道交通站點;住宅小區配建的停車位應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落實新建居住區和社區室內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於0.3平方米配建全民健身設施的要求;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達到居住區或小區標準的,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等。
不按要求建設移交配套設施的,不得辦理驗收
《意見》指出,市縣房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協助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監督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進度,通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措施,保證建設資金落實。同時,對建設單位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移交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和監管。
《意見》強調,對新建住宅小區項目不按本意見要求建設和移交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市縣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規劃驗收,市縣不動産登記機構不得發放不動産權證書。
此外,新建商品住宅在申請預售或現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現場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進行公示;應當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移交等相關內容。 (記者 黃婷 實習生 陳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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