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黑龍江消息(劉才星):3月28日,哈爾濱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發佈關於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的通告,詳情如下。
全市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秩序,穩定肉、蛋、菜、米、面、油等重要民生商品價格水準,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和黑龍江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揮部第4號《公告》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切實體現社會責任擔當,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眾利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
二、按照有關規定,禁止存在以下價格違法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四)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價格公示制度,虛構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
(五)除生産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市場經營者,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可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發現存在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下一步,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將緊密配合行動,持續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嚴肅查處借疫情之機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予以聯合信用懲戒和公開曝光。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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