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訊:生活中潛伏著各種傷害,讓市民防不勝防。超市裏有免費的蹦蹦床,你有沒有帶孩子玩過?如果摔傷了,怎麼辦?六一節臨近,昨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兩起兒童意外傷害典型案例,以案説法,提醒家長和孩子外出預防意外傷害,並教家長們一旦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兒童被傷害的情況,如何維權。
【案例1】超市玩蹦蹦床,5歲男童不慎跌落造成十級傷殘
2016年7月16日下午,五歲的童童(化名)在南陽一家超市的兒童遊樂場玩耍,在玩充氣蹦蹦床的過程中,不慎跌落地上,導致摔傷。隨後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3天。
經法院委託司法鑒定所鑒定,童童左肱骨髁上骨折遺留左肘關節運動受限屬十級傷殘,後期解除左肱骨髁上骨折內固定器醫療費約八千元。因超市為其兒童遊樂場購買了公眾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一次性賠償童童醫療費用等共計七萬餘元。
説法: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超市作為兒童遊樂場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蹦蹦床有安全隱患,但童童在進入遊樂場時,超市並未要求童童的母親陪同進入,造成了安全管理監管缺失,故超市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法院酌定超市承擔童童損失的80%。因超市投保有公眾責任保險,故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扣除免賠額後承擔。
【案例2】小學生打掃衛生搶工具,失手戳傷同學眼睛
小卓與小森係某小學四年級的學生。2016年1月份,幾名學生在打掃衛生區的衛生過程中,因爭搶大掃帚産生衝突。小卓在爭搶過程中摔倒在地,小森為幫助其他同學,將手中的笤帚隨手往地上一扔,結果不慎碰傷小卓右眼。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小卓右眼視力障礙屬十級傷殘。因小卓學校為同學們投有保險,所以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小卓六萬餘元;小森的父母共同賠償小卓精神損害撫慰金兩千元;涉案小學賠償小卓精神損害撫慰金三千元。
説法: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小卓在學校打掃衛生期間遭受人身傷害,是學校疏于教育、防範、管理的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學校在保險公司投保有校(園)方責任保險,故學校的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因小森是直接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由其父母承擔,因此小卓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學校和小森父母分擔。(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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