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下發通知 房産仲介須先備案後執業

2018-07-03 09:27:23  來源:鄭州日報  責編:趙瀅溪

  鄭州日報訊:昨日,記者從市房管局了解到,我市下發通知完善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管理制度,對房地産經紀機構辦理備案條件、備案內容發生變更辦理程式等進行明確規定。

  按照規定,凡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産經紀業務的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當到工商註冊地備案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産經紀機構或分支機構備案。

  房地産經紀機構辦理備案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企業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包含房地産經紀服務事項;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産經紀人員,房地産經紀機構至少要有1名全國房地産經紀人,分支機構數超過3個(含)的房地産經紀機構至少要有2名全國房地産經紀人,分支機構至少要有1名全國房地産經紀人或2名房地産經紀人協理;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規定指出,備案管理部門受理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備案申請時,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符合條件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核發(補發、換發)備案證書。備案證書格式全市統一,初次核發的備案證書有效期1年。此外,還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備案內容發生變更,因登出營業執照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備案證書遺失、破損申請補證、換證等情況作出規定。

  各備案管理部門發現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有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行為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查處、記入機構信用檔案。(記者 覃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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