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建設項目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將納入失信黑名單

2018-08-30 10:18:50  來源:鄭州日報  責編:趙瀅溪

  鄭州日報訊: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如有違法違規行為將錄入信用信息,納入失信黑名單。昨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上,聽取並審議了《關於修改〈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

  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措施

  據了解,《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自2003年5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為推進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修改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措施,規定“立項申請經批准後,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以自行編制。”同時,規定了“政府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部分分項工程投資超過批復概算但項目總投資不超過批復總概算的,由項目單位自行調劑使用,不再進行概算調整。”《決定(草案)》還按照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取消了關於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定;在項目實施中取消了對施工圖設計審查等。

  部分項目可不審批項目建議書

  《決定(草案)》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明確規定了對經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對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直接編制、審批項目實施方案,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對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決定(草案)》採取授權式錶述,規定“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項目的審批,按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監管對象擴大為全覆蓋

  《決定(草案)》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精神,刪去了關於稽察特派員制度的具體規定,在條例中授權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辦法,為下一步理順稽查管理體制、規範稽查工作措施預留了政府立法空間。《決定(草案)》在項目審批、實施和管理中規定了諮詢評估措施,並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確保了諮詢評估的客觀公正與效率。

  將監管對象擴大為“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實現事中事後監管的全覆蓋,並增加了“將其違法違規行為錄入信用信息,納入失信黑名單”的規定。(記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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