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日報訊:為進一步完善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妥善解決房改工作中的遺留問題,鄭州市政府昨日發佈《關於解決我市房改工作中遺留問題的通知》,再次明確房改政策,做好鄭州市房改工作的延續。
房改二十餘年:
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完善
據悉,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文件精神的要求,于1994年底全面展開,鄭州市先後印發《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鄭政〔1994〕42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等5個房改文件的通知》(鄭政〔1994〕48號)及《關於我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鄭房改字〔1999〕13號)等文件,至今已進行了20多年。
目前,鄭州市房改工作歷經了全面建立公積金制度、積極推進租金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住房貨幣化補貼等不同的歷史階段,形成了住房建設投資、建設、分配、維護的管理體制,建立了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了住房供應體系,基本解決了城鎮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工作中遇到了不少疑難和遺留問題無法處理亟待解決。
明確房改政策,做好房改
延續,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此次出臺的《通知》再次明確房改政策,做好鄭州市房改工作的延續,有利於避免國有資産流失,盤活市場,維護好全市職工的切身利益。
1
關於房改房超面積
關於多套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超面積問題的處理,《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第四條第十七項規定“超出標準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通知》明確了房改房超面積部分的計算價格及辦理要求,為鼓勵職工儘快辦理補超標手續,也給予了適當的折扣。
具體來説,對職工現居住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超出控制面積標準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擁有多套住房,若其中一套或多套合併計算面積達到控制面積標準的,其餘成套住房原則上應退回原産權單位;若因客觀原因無法退回原産權單位的,經産權單位同意,由産權單位紀檢部門蓋章,本著自願原則,超出控制面積標準的部分按鄭州市上年度市內各行政區域存量房交易平均價格計算超面積購房款。
2
關於超面積購房款繳納
關於超面積購房款的繳納,《通知》提出,依據相關規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超面積購房款繳存于市財政局指定的銀行賬戶;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超面積購房款繳存于區財政局指定的銀行賬戶;企業單位超面積購房款存于各單位售房款賬戶,歸售房單位所有。
3
關於部分産權住房向全部産權住房過渡
關於部分産權住房向全部産權住房過渡,《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文件中第四條(十二)“從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現有公有住房,原則上實行成本價,並與經濟適用房相銜接”,《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辦法的通知》文件中第八條(二)“職工現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關規定不宜出售者外,在2003年底前繼續按成本價出售,2004年1月1日以後取消全部房改優惠政策”。
《通知》明確了購買剩餘産權的價格,控制面積內按鄭州市2016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價執行,即3200元/㎡計算,保留年代折扣優惠(自取得産權證算起,每年折扣1%,超過20年的按20年計算)計算房款;超過控制面積外的部分,按房改房超面積部分計算價格及辦理要求的規定計算超面積房款的辦法向全部産權過渡。
4
關於批復過的單位集資建房出售
關於原經市房改辦批復過的單位集資建房的出售,《通知》明確了原經市房改辦批復的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資合作建房(包括困難企業利用自有生活用地集資建的經濟適用房),在控制面積內仍按原建房成本價出售;超出控制面積標準的部分若當年已按市場價繳納過超面積購房款的仍按原價格辦理;超出控制面積標準的部分若已按照接近或者基本接近當年市場價繳納過房款的,待房管部門認定後再行解決。
5
關於存量公有住房出售
關於存量公有住房出售問題,由於我市還有少量公有住房未辦理出售手續,為了解決我市職工實際問題,《通知》規範了購買公有住房職工資格,調整了公有住房的價格。即控制面積內按鄭州市2016年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價執行(3200元/㎡)計算,保留年代折扣優惠(自單位取得産權證算起,每年折扣1%,超過20年的按20年計算);超過控制面積外的部分,按房改房超面積部分計算價格及辦理要求的規定計算超面積購房款。辦理時限,自即日起,截至2019年2月28日,逾期不辦者視為放棄,今後不再辦理。
6
關於市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租金調整
關於調整鄭州市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租金,《通知》要求,在職工家庭收入合理支出範圍內,參照鄭州市公租房租金標準,調整租金價格。(記者 趙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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