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誠意金”後不想買房 還能要回來嗎?

2018-09-29 09:58:55  來源:鄭州晚報  責編:趙瀅溪

  鄭州晚報訊:鄭州李先生向開發商交了1萬元購房“誠意金”後,因對房屋面積存在疑慮,放棄購房,但1萬元“誠意金”卻被開發商扣下。不甘心吃“暗虧”的李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請求全額返還這筆“誠意金”。9月27日,惠濟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開發商將1萬元全額返還李先生。

  今年2月,李先生看中金水區一套期房。當時樓盤銷售人員告訴他,由於樓盤位置較好,看房人數較多,建議其先交納“誠意金”排號,待開盤後可按照排號順序優先選樓層,所交的“誠意金”還能自動轉為房款,並可參與後續抽獎活動。在銷售人員的鼓動下,李先生當場交了1萬元“誠意金”,銷售人員也當場為其出具了一張收據。

  但李先生後期仔細了解該套房的戶型、面積、公攤等信息後,對房子的面積及貸款支付比例心生疑惑。在同家人商量後,他決定不再購買該房屋,並要求開發商退還“誠意金”。

  李先生提出退還“誠意金”,開發商一直以“公司沒有規定”“負責人員不在”等理由百般推脫,一拖就是半年多。眼看“誠意金”有去無回,他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全部1萬元“誠意金”。

  惠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向李先生收取的1萬元雙方明確約定為“誠意金”,而非定金,現雙方未就房屋買賣達成一致意見,李先生要求被告返還1萬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定金、訂金、誠意金、認籌金

  買房,你搞清楚這“四大金”了嗎?

  這起案件主審法官提醒購房者,在買房時應注意區分“定金”“訂金”“誠意金”“認籌金”等概念,儘量選擇具有法律保護力的付款方式,從而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從本質上講,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種擔保行為,一方面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一方面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我國《合同法》也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需提醒的是,購房者除非已經完全確認需要購買目標房源,否則要謹慎採用定金方式。

  訂金

  “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層面的含義卻完全不同。

  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訂金往往被視為預付款,僅表明瞭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向,支付訂金的過程其實是在履行主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債的擔保作用,不産生“定金”的懲罰性效果。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訂金合同,那麼收取訂金的違約方只需返還訂金即可。

  誠意金

  “誠意金”並不屬於法律概念,其屬於房屋買賣雙方達成的初步意向證明,性質上相當於預付款,對違約一方不具有懲罰性。

  如果雙方就交誠意金後開發商交房義務沒有約定,後期雙方也沒有簽訂購房合同,那麼如果購房者中途取消了買房意願,誠意金應全額退還;如果購房者最終購買,誠意金將轉為房款的一部分;而如果開發商不交房,則其應該將誠意金返還給購房者,但購房者無法據此向其提出賠償要求。

  認籌金

  與“誠意金”類似,“認籌金”也不屬於法律概念,僅僅是房地産開發商在樓盤正式銷售前,通過優先選房、許諾享受開盤價格優惠等方式,吸引有意向的購房者預先向售樓方繳納幾千至數萬元不等的資金,進而提前圈定客戶的一種行銷手段。

  如果購房者後期同開發商簽訂了正式購房合同,則認籌金就按照約定成為購房款的一部分;如果購房者沒有同開發商簽訂任何合同,則認籌金是可以退還的。

  “認籌金”“誠意金”使得購房者處於較為被動的地位,購房者可就後續交房時間、退款條件及期限等與開發商明確約定。(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明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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